律師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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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取得勝訴金額之一部分,因為金錢具有強制融通及可替代性,可解釋為「非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論受讓全部或一部皆禁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