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52

快速跳轉
  1. 1.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2. 2.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52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地方檢察署雙軌監督,並負提升律師品格、督促公益的法定目的。

Q · 律師公會到底歸誰管?

地方律師公會是社團法人,由社會行政機關與地檢署雙軌監督

依律師法第52條,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可擁有財產、可起訴與被訴。它有兩個主管機關: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管人民團體運作面)與所在地地方檢察署(管目的事業面)。檢察署介入是因律師是司法的一環,公會須與司法系統綁定。本條並明定公會須以提升律師品格能力、改善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律師公會就是律師們自己組的同業團體,跟一般職業工會差不多?這條告訴你完全不是。地方律師公會是「社團法人」(一種有法律人格、可以擁有財產、可以告人也可以被告的組織),而且它頭上有兩個主管機關盯著:所在地的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管它的人民團體運作,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管它的目的事業。為什麼一個民間團體要被檢察署管?因為律師不是普通職業,律師是司法的一環,他們的自治團體必須跟司法系統綁在一起。這條還寫了公會的法定使命:提升律師品格能力、改善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做公益。最後這項「督促公益」是 2019 年修法塞進來的,意思是公會不只是律師的福利會,它有對社會的責任。

法律定性

地方律師公會依律師法第52條為社團法人,係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得擁有財產並為訴訟主體之自律團體,受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所在地地方檢察署雙軌監督,並負有提升律師品格能力、改善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之法定目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可以不加入公會就執業嗎?

不行。律師法第11條規定律師必須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執業,這是強制入會制。而依律師法第52條,公會是社團法人,地檢署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不加入公會的律師」在法律上不存在,就算他有律師證書,沒入會也不能受任案件。委任律師時可上其自稱所屬的地方公會網站查名冊,沒登錄的就有問題。

Q2地檢署為什麼可以管律師公會?

因為律師是司法的一環,不是純粹的自由業。律師執行職務時參與訴訟、影響裁判,地檢署作為偵查機關與公益代表,對律師團體運作有監督利益。律師法第52條把地方公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定為所在地地檢署,全國公會則由法務部監督,是律師自治與國家監督之間的平衡設計。發現某地公會運作有問題,可同時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地檢署雙軌反映。

Q3律師公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社團法人,具獨立法律人格,可擁有財產、可起訴與被訴,不是聯誼社團。

Q4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就團體特定業務領域負監督職責的機關,地方律師公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Q5地方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差在哪?

兩者皆社團法人,但地方公會對地檢署與地方社政機關,全國聯合會對法務部與中央社政機關。

Q6律師公會是政府機關還是民間團體?

是社團法人(私法人),不是政府機關,但受社政機關與地檢署雙軌監督。

Q7怎麼向律師公會申訴不當執業的律師?

確認律師所屬地方公會→查會員名冊→向該公會(自律面)與地檢署(目的事業面)雙軌反映。

Q8怎麼查證一個律師是否合法執業?

上其自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官網查會員名簿,名冊未登錄者即有問題。

Q9新進律師如何參與公會運作?

公會是法人,有預算、人事與公益責任,會員可查預算決算、旁聽會員大會、參選理監事。

Q10對公會運作有意見可以向誰反映?

可同時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人團法面向)與所在地地方檢察署(目的事業面向)反映。

Q11律師公會 vs 一般職業工會差在哪?

律師強制入會、公會是被地檢署監督的自律法人;一般職業工會自由參加、無司法綁定。

Q12地方公會主管機關 vs 全國聯合會主管機關?

地方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地檢署,全國聯合會是法務部;社政面也分地方與中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地方律師公會(§52)全國律師聯合會(§62)
法律性質社團法人社團法人
主管機關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法務部
組織層級地方層級(各地方法院轄區)全國層級(地方公會與個人會員組成)

地方律師公會(§52)

法律性質
社團法人
主管機關
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組織層級
地方層級(各地方法院轄區)

全國律師聯合會(§62)

法律性質
社團法人
主管機關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務部
組織層級
全國層級(地方公會與個人會員組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第31条(弁護士会の法人格と目的)
韓國변호사법 제64조~제77조(지방변호사회의 설립·법인격)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43條(律師協會為社會團體法人)
德國BRAO § 62(Rechtsanwaltskammer als Körperschaft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採公法人定位,與我國社團法人之私法人定位不同)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 1971, art. 21(ordre des avocats / barreau,具民事法人格)
美國各州整合式律師公會(integrated/mandatory bar,如 State Bar of California),由各州法規範,無聯邦統一單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102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與現行其他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體制不符,爰將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規定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並明定地方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又本節係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有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以下。    (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三)本項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法定社團法人),故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雖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並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惟經核准立案後,其無須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三、增訂第二項,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地方律師公會成立之目的。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與現行其他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體制不符,爰將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規定為法務部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並明定地方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又本節係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有關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以下。    (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三)本項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法定社團法人),故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雖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並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惟經核准立案後,其無須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三、增訂第二項,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地方律師公會成立之目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52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