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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一地方法院轄區設有事務所執業之律師三十人以上者,得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並以成立時該法院轄區為其區域。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地方律師公會原組織區域內,已因法院轄區異動而成立其他地方律師公會者,以異動後之法院轄區為其區域。
  2. 無地方律師公會之數地方法院轄區內,得共同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
  3. 數地方律師公會得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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