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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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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53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 3 至 21 人、監事 3 至 7 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體現律師自治。

Q · 地方律師公會的理事監事是誰選出來的?

由律師會員或會員代表自己選,國家不介入

依律師法第 53 條,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人數採彈性範圍是因各地公會規模差距極大,由章程自訂;而「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確立國家機關不得介入提名或核可,是律師自治的具體體現。

白話解讀

公會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組織。這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必須設置 3 到 21 名理事、3 到 7 名監事,而且這些人不是被指派的,是律師會員自己選出來的。為什麼這個數字範圍這麼寬?因為台灣的地方律師公會規模差很多,台北律師公會有上萬名會員,某些離島地方公會可能只有幾十個律師。法律給了彈性,讓每個地方公會自己用章程訂出符合自己規模的治理結構。重點是「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這幾個字:理事監事必須從律師同行裡選出來,不能空降外人。這保證了公會的決策權牢牢握在律師手裡,這就是律師自治的具體體現。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53 條為地方律師公會的治理組織規範,明定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的彈性名額範圍,並要求理監事一律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確立公會決策權由律師同行自主掌握、不受國家機關提名介入的律師自治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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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理監事任期多久?可以連任嗎?

本條沒有直接規定,2019 年修法時刻意刪除了原本的任期條款,把這些細節交給各地方公會用章程自訂。所以想知道某個地方公會的理監事任期,要去看該公會的章程,不能直接從律師法上找到答案。多數地方公會章程訂的是 2 年一任、可連任一次,但這是各會自決事項。

Q2我是會員,想參選理事需要什麼條件?

本條只規定理事必須從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出,沒有額外資格限制。但各地方公會章程通常會訂入會年資、執業年資等門檻(例如入會滿一年才能參選),細節要看各會章程。若是有志改變公會的年輕律師,可先進入理事會下設委員會擔任委員累積能見度,下次改選成功率會大幅提高。

Q3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有幾人?

理事 3 到 21 人、監事 3 到 7 人,實際名額由各地公會章程在此範圍內自訂。

Q4律師法第 53 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律師公會理監事人數與選舉方式,是律師自治制度的組織骨架。

Q5什麼叫律師自治?

公會理監事由律師同行自選、國家不介入提名核可,律師自主掌握治理與紀律。

Q6為什麼理事人數範圍這麼寬?

各地公會規模差距極大,從上萬會員到數十人都有,彈性範圍讓各會依規模自訂。

Q7怎麼參選律師公會理事?

確認章程資格門檻 → 加入委員會累積能見度 → 改選期登記連署 → 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Q8想推動公會改革要怎麼做?

單一會員力量有限,組成 3 到 5 人理事聯盟可在理事會掌握實質影響力。

Q9怎麼知道某公會理監事任期多久?

律師法未規定,要查該地方公會章程,多數訂 2 年一任、可連任一次。

Q10新進律師怎麼快速融入地方法律圈?

主動參與理事會下設的各種委員會,比埋頭辦案認識的人脈更廣。

Q11理事和監事差在哪?

理事負責決策執行、預算與紀律初審;監事負責監督財務業務、查核帳冊。

Q12地方律師公會 vs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監事差在哪?

地方依第 53 條(理事 3-21、監事 3-7),全國聯合會依第 64 條另定名額組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理事監事
名額範圍3 至 21 人3 至 7 人
主要職能決策、預算編列、紀律初審、會員除名提案監督財務業務、查核帳冊
產生方式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
任期律師法未定,章程自訂律師法未定,章程自訂

理事

名額範圍
3 至 21 人
主要職能
決策、預算編列、紀律初審、會員除名提案
產生方式
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
任期
律師法未定,章程自訂

監事

名額範圍
3 至 7 人
主要職能
監督財務業務、查核帳冊
產生方式
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
任期
律師法未定,章程自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弁護士会の役員。具体的な役員構成は会則で定める)
韓國변호사법(지방변호사회의 임원에 관한 규정)
中國律师法 第43-46条(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理事会)
德國BRAO § 63 ff.(Vorstand der Rechtsanwaltskammer, Wahl)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 1971, art. 15(conseil de l'ordre)
美國州律師公會法(如 California Bus. & Prof. Code § 6010 ff., Board of Trustees),各州自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81102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870528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修正條文,爰於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9010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1081213 全文修正)

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節係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爰將原第一項第一款關於地方律師公會理、監事名額之規定,移列為本條,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是否置會員代表由地方律師公會自行決定,置會員代表者並應於章程中明定其名額及產生標準。原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第六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因理事及監事任期及可否連任相關事項,本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皆宜由各地方律師公會以章程定之,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亦將相關事項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870528 修正)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修正條文,爰於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901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節係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爰將原第一項第一款關於地方律師公會理、監事名額之規定,移列為本條,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是否置會員代表由地方律師公會自行決定,置會員代表者並應於章程中明定其名額及產生標準。原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第六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因理事及監事任期及可否連任相關事項,本於律師自治自律原則皆宜由各地方律師公會以章程定之,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亦將相關事項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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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53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