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五、公會解散之議決。 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54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預算、章程訂修、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等六大職權。
Q · 律師公會理事會可以自己決定修改章程嗎?
不行,章程訂修須會員大會通過
依律師法第54條,地方律師公會的預算、章程、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等六大事項,必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理事會無權自行決定。理事會屬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才是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若擅自議決上述事項,決議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質疑無效。
如果說理事會是公會的「內閣」,那這條規範的會員大會就是公會的「國會」。所有最重大、不可逆的決定,最終都必須回到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手上表決。預算和決算要在這裡通過,章程要在這裡訂定修正,重大財產處分要在這裡點頭,連公會要不要解散都要在這裡決定。為什麼這些事不能交給理事會處理?因為這些都是會直接改變公會根本結構或財務狀況的決定,必須讓全體會員都有發言權。這條的精神是:理事會是執行機構,但「公會本身要往哪裡走」的最終決定權在會員身上。
律師法第54條為地方律師公會的權力分配條款,將預算決議與決算承認、章程訂定修正、議事規則訂修、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及章程所定其他事項等六類根本性決定,保留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理事會不得自行決定,藉此確立公會自治中的民主決策機制。
本條只列舉大會職權範圍,未規定表決門檻。表決規則在律師法第56條:原則上以較多數同意,但章程訂正、解散、重大財產處分等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實務上許多公會章程修正案失敗,不是反對票多,而是出席不足或贊成票達不到三分之二門檻,因此推動章程改革要先做好動員。
依律師法第56條第4項,會員不能出席時可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但每個會員最多只能受一人委任,且總委任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任。若想推動議案,把不能出席同事的委任書收齊,等於放大影響力,但要注意每人受一委任的上限。
預算決議與決算承認、章程訂修、議事規則訂修、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及章程所定其他事項共六類。
通常指出售會館、大額投資、長期租賃、設立子公司等,多由各公會章程訂金額門檻,超過即須進會員大會。
會員人數多的公會改採代表制,由會員代表行使大會職權;代表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
它是地方律師公會的分權條款,劃定理事會與會員大會的權力邊界,六大根本事項保留給會員大會。
依章程取得提案連署門檻列入議程,動員出席並收齊委任書,達第56條三分之二同意門檻後表決通過。
以會員身份提出程序異議,必要時訴請撤銷該決議,主張違反第54條應由會員大會議決的要件。
依第56條,章程訂修、解散、重大財產處分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事項以較多數決。
依第56條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人最多受一委任、總委任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理事會處理日常執行事務,會員大會掌理第54條六大根本事項,根本性決定不得授權理事會。
民法50條是社團總會職權的普通法,律師法54條是針對律師公會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 比較面向 | member_assembly | board |
|---|---|---|
| 機構性質 | 最高決策機構 | 執行機構 |
| 預算與決算 | 決議與承認(第54條第1款) | 編列、執行 |
| 章程訂修 | 專屬職權(第54條第2款) | 無權自決 |
| 重大財產處分 | 須議決(第54條第4款) | 日常財產管理 |
| 公會解散 | 特別多數議決(第54條第5款) | 無權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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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五、公會解散之議決。 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之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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