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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律師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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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五、公會解散之議決。 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54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預算、章程訂修、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等六大職權。

Q · 律師公會理事會可以自己決定修改章程嗎?

不行,章程訂修須會員大會通過

依律師法第54條,地方律師公會的預算、章程、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等六大事項,必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理事會無權自行決定。理事會屬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才是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若擅自議決上述事項,決議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質疑無效。

白話解讀

如果說理事會是公會的「內閣」,那這條規範的會員大會就是公會的「國會」。所有最重大、不可逆的決定,最終都必須回到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手上表決。預算和決算要在這裡通過,章程要在這裡訂定修正,重大財產處分要在這裡點頭,連公會要不要解散都要在這裡決定。為什麼這些事不能交給理事會處理?因為這些都是會直接改變公會根本結構或財務狀況的決定,必須讓全體會員都有發言權。這條的精神是:理事會是執行機構,但「公會本身要往哪裡走」的最終決定權在會員身上。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54條為地方律師公會的權力分配條款,將預算決議與決算承認、章程訂定修正、議事規則訂修、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及章程所定其他事項等六類根本性決定,保留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理事會不得自行決定,藉此確立公會自治中的民主決策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多少人同意才算數?

本條只列舉大會職權範圍,未規定表決門檻。表決規則在律師法第56條:原則上以較多數同意,但章程訂正、解散、重大財產處分等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實務上許多公會章程修正案失敗,不是反對票多,而是出席不足或贊成票達不到三分之二門檻,因此推動章程改革要先做好動員。

Q2我是會員但不能出席大會怎麼辦?

依律師法第56條第4項,會員不能出席時可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但每個會員最多只能受一人委任,且總委任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任。若想推動議案,把不能出席同事的委任書收齊,等於放大影響力,但要注意每人受一委任的上限。

Q3律師法第54條規定哪些事項要會員大會決定?

預算決議與決算承認、章程訂修、議事規則訂修、重大財產處分、公會解散,及章程所定其他事項共六類。

Q4什麼算重大財產處分?

通常指出售會館、大額投資、長期租賃、設立子公司等,多由各公會章程訂金額門檻,超過即須進會員大會。

Q5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差在哪?

會員人數多的公會改採代表制,由會員代表行使大會職權;代表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

Q6律師法第54條是什麼?

它是地方律師公會的分權條款,劃定理事會與會員大會的權力邊界,六大根本事項保留給會員大會。

Q7怎麼在會員大會推動章程修正?

依章程取得提案連署門檻列入議程,動員出席並收齊委任書,達第56條三分之二同意門檻後表決通過。

Q8理事會擅自決定重大財產處分怎麼救濟?

以會員身份提出程序異議,必要時訴請撤銷該決議,主張違反第54條應由會員大會議決的要件。

Q9會員大會表決門檻怎麼算?

依第56條,章程訂修、解散、重大財產處分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事項以較多數決。

Q10不能出席大會怎麼讓自己的票生效?

依第56條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人最多受一委任、總委任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Q11會員大會職權 vs 理事會職權怎麼分?

理事會處理日常執行事務,會員大會掌理第54條六大根本事項,根本性決定不得授權理事會。

Q12律師法第54條 vs 民法第50條差在哪?

民法50條是社團總會職權的普通法,律師法54條是針對律師公會的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mber_assemblyboard
機構性質最高決策機構執行機構
預算與決算決議與承認(第54條第1款)編列、執行
章程訂修專屬職權(第54條第2款)無權自決
重大財產處分須議決(第54條第4款)日常財產管理
公會解散特別多數議決(第54條第5款)無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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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性質
最高決策機構
預算與決算
決議與承認(第54條第1款)
章程訂修
專屬職權(第54條第2款)
重大財產處分
須議決(第54條第4款)
公會解散
特別多數議決(第54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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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性質
執行機構
預算與決算
編列、執行
章程訂修
無權自決
重大財產處分
日常財產管理
公會解散
無權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弁護士会の総会・会則に関する自治規定,概念對應,非單一條號)
韓國변호사법(지방변호사회 총회 권한 관련 규정,概念對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概念對應)
德國BRAO – Kammerversammlung der Rechtsanwaltskammer(律師公會會員大會自治,概念對應)
法國Loi n°71-1130 / décret de 1991 – assemblée générale de l'ordre des avocats(概念對應)
美國State bar bylaws – membership/board governance of integrated state bars(概念對應,非單一法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四、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五、公會解散之議決。   六、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之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之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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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54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