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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
  2. 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陳報全國律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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