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60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警告、撤銷決議乃至解散,採六級處分。
Q · 公會決議我覺得有問題,能向政府申訴嗎?
能。可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請求撤銷決議
依律師法第60條,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撤免職員、限期整理乃至解散。會員對公會決議不滿,可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情節重大者地方檢察署亦得介入,但其警告及撤銷決議須報法務部核准。
律師公會不像一般人民團體那樣自由運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和地方檢察署在它頭上有一條短鏈,從輕到重六級: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最後一級你沒看錯,整個公會可以被「解散」。這條的精妙之處在第二項:警告和撤銷決議由地方檢察署來做時,必須先報請法務部核准。為什麼分得這麼細?因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管的是「人民團體」的一般運作,地方檢察署管的是「律師專業」的目的事業,兩條線各有職權邊界,但都不能越線單獨重罰。讀懂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有些公會內部糾紛會在不同機關之間移動,也才看得懂律師自治到底自治到哪裡為止。
律師法第60條為地方律師公會的行政監督規範,建立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改善,到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的六級處分階梯,並區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地方檢察署的職權邊界,後者重大處分須報法務部核准,構成律師自治的外部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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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決議來源:理監事決議或會員大會決議。然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本條請求撤銷。如果情節重大(涉及違法或妨害公益),可以同時函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但檢察署做正式處分前要報法務部核准。內行人提示:陳情時附上決議過程的瑕疵證據(程序違法、利益衝突未迴避),比泛泛主張「不公平」有效十倍。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極少發生,因為解散前還有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整理等多級緩衝。但「限期整理」(命公會暫停運作、由監督機關派員整頓)在台灣人民團體史上確實出現過。內行人提示:當任何專業公會被「限期整理」就是已經到崩潰邊緣,這個訊號通常比新聞報導早,會員會被優先通知,可以早一步因應。
規範地方律師公會違規時的六級行政監督處分,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到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是律師自治的外部問責天花板。
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解散,由輕到重六級。
監督機關命公會暫停運作、派員整頓的處分,是解散前的最後緩衝,代表公會已到崩潰邊緣。
公會行為損害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公共秩序,與違反法令、違反章程並列為三大監督事由。
確認決議形式→蒐集程序瑕疵證據→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本條請求撤銷決議。
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情節重大涉違法或妨害公益時,可同時函請地方檢察署,但其處分須報法務部核准。
決議過程的程序違法、利益衝突未迴避、違反章程等具體事證,比泛泛主張「不公平」有效得多。
留意公會是否被命「限期改善」或「限期整理」,會員通常會被優先通知,這訊號比新聞報導早。
社會局可做全部六級處分,地檢署僅能警告及撤銷決議且須報法務部核准,社會局權限明顯較大。
律師公會多了地方檢察署的並行監督,反映律師職業與司法體系的密切關聯,是其他專業公會少見的設計。
| 比較項目 |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 地方檢察署 |
|---|---|---|
| 監督機關 | 縣市政府社會局(管人民團體一般運作) | 管律師專業目的事業 |
| 可做的處分 | 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改善、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全部六級) | 僅警告及撤銷決議 |
| 程序門檻 | 得逕為處分 | 警告及撤銷決議須報法務部核准 |
| 監督角度 | 團體運作合法性 | 律師專業與司法體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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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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