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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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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2. 2.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准後,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60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警告、撤銷決議乃至解散,採六級處分。

Q · 公會決議我覺得有問題,能向政府申訴嗎?

能。可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請求撤銷決議

依律師法第60條,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撤免職員、限期整理乃至解散。會員對公會決議不滿,可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情節重大者地方檢察署亦得介入,但其警告及撤銷決議須報法務部核准。

白話解讀

律師公會不像一般人民團體那樣自由運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和地方檢察署在它頭上有一條短鏈,從輕到重六級: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最後一級你沒看錯,整個公會可以被「解散」。這條的精妙之處在第二項:警告和撤銷決議由地方檢察署來做時,必須先報請法務部核准。為什麼分得這麼細?因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管的是「人民團體」的一般運作,地方檢察署管的是「律師專業」的目的事業,兩條線各有職權邊界,但都不能越線單獨重罰。讀懂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有些公會內部糾紛會在不同機關之間移動,也才看得懂律師自治到底自治到哪裡為止。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60條為地方律師公會的行政監督規範,建立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改善,到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的六級處分階梯,並區分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地方檢察署的職權邊界,後者重大處分須報法務部核准,構成律師自治的外部問責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會決議我覺得有問題,能怎麼處理?

先看決議來源:理監事決議或會員大會決議。然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本條請求撤銷。如果情節重大(涉及違法或妨害公益),可以同時函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但檢察署做正式處分前要報法務部核准。內行人提示:陳情時附上決議過程的瑕疵證據(程序違法、利益衝突未迴避),比泛泛主張「不公平」有效十倍。

Q2公會真的會被解散嗎?歷史上有案例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極少發生,因為解散前還有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整理等多級緩衝。但「限期整理」(命公會暫停運作、由監督機關派員整頓)在台灣人民團體史上確實出現過。內行人提示:當任何專業公會被「限期整理」就是已經到崩潰邊緣,這個訊號通常比新聞報導早,會員會被優先通知,可以早一步因應。

Q3律師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律師公會違規時的六級行政監督處分,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到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是律師自治的外部問責天花板。

Q4六級處分分別是什麼?

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解散,由輕到重六級。

Q5什麼叫限期整理?

監督機關命公會暫停運作、派員整頓的處分,是解散前的最後緩衝,代表公會已到崩潰邊緣。

Q6什麼是妨害公益?

公會行為損害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公共秩序,與違反法令、違反章程並列為三大監督事由。

Q7對律師公會決議不滿怎麼辦?

確認決議形式→蒐集程序瑕疵證據→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本條請求撤銷決議。

Q8怎麼讓政府介入公會違規?

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情節重大涉違法或妨害公益時,可同時函請地方檢察署,但其處分須報法務部核准。

Q9陳情要準備什麼證據?

決議過程的程序違法、利益衝突未迴避、違反章程等具體事證,比泛泛主張「不公平」有效得多。

Q10怎麼判斷公會快被處分了?

留意公會是否被命「限期改善」或「限期整理」,會員通常會被優先通知,這訊號比新聞報導早。

Q11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vs 地方檢察署誰權限大?

社會局可做全部六級處分,地檢署僅能警告及撤銷決議且須報法務部核准,社會局權限明顯較大。

Q12律師公會 vs 醫師公會監督差在哪?

律師公會多了地方檢察署的並行監督,反映律師職業與司法體系的密切關聯,是其他專業公會少見的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地方檢察署
監督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管人民團體一般運作)管律師專業目的事業
可做的處分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改善、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全部六級)僅警告及撤銷決議
程序門檻得逕為處分警告及撤銷決議須報法務部核准
監督角度團體運作合法性律師專業與司法體系秩序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監督機關
縣市政府社會局(管人民團體一般運作)
可做的處分
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限期改善、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全部六級)
程序門檻
得逕為處分
監督角度
團體運作合法性

地方檢察署

監督機關
管律師專業目的事業
可做的處分
僅警告及撤銷決議
程序門檻
警告及撤銷決議須報法務部核准
監督角度
律師專業與司法體系秩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弁護士法 — 日本の弁護士会は弁護士自治により国家の解散・処分権を有しない(本条と制度的に対照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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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60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