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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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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59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

Q · 律師公會開會要不要報備?政府會派人來旁聽嗎?

要陳報,但2019年起主管機關不再派員列席會議

依律師法第59條,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2019年(民國108年)修法刪除了原本「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的規定,改採會後審查模式:會議仍須陳報、紀錄須備查,但主管機關不再現場介入,違法者由主管機關依第60條事後處分。

白話解讀

2019年律師法修正前後,律師公會開會的監督方式做了一個微妙但極關鍵的調整:要報,但主管機關不再派員列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這四種會議必須事前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但修法刪除了原本「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的規定。這個改變反映律師界自律自治精神的進展:透明度要保留(會議要報告、紀錄要備查),但介入空間要收窄(主管機關不能直接派人坐在會場裡)。律師公會因此不是政府附屬機構,但也不是不受監督的黑箱,它是一個有獨立自治空間又對社會透明的中間型組織。看懂這條等於看懂台灣律師業近年來的監督態度轉變。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59條為律師公會治理的程序性監督規範,要求地方律師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陳報,使會議透明化並接受會後審查,同時保留律師業的自律自治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公會的會議紀錄一般人能調閱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般人有直接閱覽權,但會議都要陳報主管機關,所以可以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有具體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紀律案件當事人、會費爭議當事人)通常會准予閱覽相關段落,一般研究目的則較會被限縮。

Q2公會開會沒陳報主管機關會怎樣?

違反律師法第59條,主管機關可依第60條處分,包括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甚至可撤免職員、限期整理或解散公會。律師個人若發現所在公會某次重要會議沒陳報,可作為日後挑戰該次決議合法性的程序攻擊點,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

Q3政府會派人來律師公會會議旁聽嗎?

2019年(民國108年)修法後不會。原本「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的規定已被刪除,改採會後審查模式:會議仍須陳報、紀錄須備查,但主管機關不再現場介入,違法者事後依第60條處分。

Q4律師法59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四種會議(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須陳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的程序監督條文。

Q5律師公會開會要報備嗎?

要。第59條明定四種會議都必須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未陳報可能影響決議的程序合法性。

Q6什麼叫陳報主管機關?

公會把會議召開情形與紀錄報知主管機關,使其知悉並得以會後審查,是備查性質而非事前許可。

Q7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主管人民團體登記監督的行政機關,地方律師公會的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Q8怎麼申請閱覽律師公會的會議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利害關係,有具體關係者較易獲准。

Q9公會會議沒陳報怎麼救濟?

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可同時向法院訴請確認該次決議無效,以程序瑕疵作為攻擊點。

Q10怎麼確認公會某次會議有沒有依法陳報?

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查詢該次會議的陳報文件是否在檔,並比對會議日期與紀錄。

Q11對公會決議不滿要從哪裡切入比較有效?

從程序合法性切入比實質內容更有效,先查是否完成第59條陳報,再依第60條申訴。

Q12律師法59條 vs 70條陳報義務差在哪?

59條規範地方公會、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70條規範全國律師聯合會、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適用主體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全國律師聯合會
陳報對象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應陳報會議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
違反處分依據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第60條(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第71條(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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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
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
陳報對象
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
應陳報會議
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
違反處分依據
地方律師公會(第59條)

option_a

適用主體
地方律師公會
陳報對象
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
應陳報會議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
違反處分依據
第60條(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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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主體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
陳報對象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
應陳報會議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
違反處分依據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0條)

option_b

適用主體
全國律師聯合會
陳報對象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應陳報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
違反處分依據
第71條(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地方律師公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之會議,並非皆須陳報,為明確起見,爰將原規定之「會議」,修正定明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另「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三、基於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及尊重地方律師公會對其所召開會議之規劃,爰刪除第二項,使主管機關不派員列席地方律師公會所舉辦之本條會議。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地方律師公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之會議,並非皆須陳報,為明確起見,爰將原規定之「會議」,修正定明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另「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三、基於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及尊重地方律師公會對其所召開會議之規劃,爰刪除第二項,使主管機關不派員列席地方律師公會所舉辦之本條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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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59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