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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
  2.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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