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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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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時,理事長應召開臨時會。
  2. 2.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由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舉之,其任期最長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除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選出之當屆外,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推派其一般會員擔任,並得隨時改派之;其名額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3. 3.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人數及決議事項,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67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每年至少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五分之一代表或監事會得請求召開臨時會,出席分當然、個人、團體三類代表。

Q · 理事長一直拖著不開全聯會的會,律師代表能怎麼辦?

五分之一代表或監事會可請求召開臨時會

依律師法第67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每年召集一次;若理事長拖延或拒不召開,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得請求召開臨時會,理事長應依請求召開。出席者分當然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兼任)、個人會員代表(全體個人會員直選)、團體會員代表(地方公會推派)三類,出席人數與決議事項準用第56條第2、3、6項。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了全聯會每年至少要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這是律師界一年一度的最高議事場合。理事長必須召集;如果理事長拖延不開,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監事會可以「逼」他開臨時會。誰有資格出席?三種代表:當然代表(全體理事、監事自動兼任)、個人會員代表(全體執業律師直選產生)、團體會員代表(各地方公會推派)。三類混合的設計很有意思:當然代表代表執行層,個人代表代表基層律師意志,團體代表代表地方公會。三股力量在會議桌上拉鋸,這就是律師界「最大公約數」的形成現場。如果一個重大議案在這裡通不過,就算理事會強力支持也沒用。

法律定性

會員代表大會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最高議事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掌理預算決算、章程修訂、倫理規範等重大決議。出席代表採三類混合:當然會員代表(全體理事、監事兼任)、個人會員代表(全體個人會員直選)、團體會員代表(各地方律師公會推派),藉以兼顧執行層連續性、基層直接民主與地方公會多元代表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會員代表大會要分三種代表?

三種代表反映三種正當性來源:當然代表(理事、監事)代表執行層連續性、個人代表代表基層律師直接民主、團體代表代表地方公會多元聲音。三種混合的目的是讓重大決議必須通過多重檢驗,避免某個小圈圈獨斷。分析議案表決結果時,把三類代表的投票傾向分開看,可以看出議題是中央對地方、執行對基層還是全國共識。

Q2我是個人會員代表,要怎麼準備出席?

依準用第56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要件、出席人數比例都有規範。出席前先讀完當次議程、提案說明、預算決算書面資料;對選區律師關心的議題先做意見徵集;對爭議性議案要評估選民立場後再決定立場。個人會員代表不是投自己想投的,是代表選你的律師們投票,平時建立和選民的溝通管道很重要。

Q3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多久開一次?

每年至少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經五分之一代表或監事會請求得加開臨時會。

Q4會員代表大會的三類代表差在哪?

當然代表(理監事兼任)代表執行層、個人代表(直選)代表基層、團體代表(公會推派)代表地方,三股力量混合議決。

Q5什麼是個人會員代表?

由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直接選出的代表,任期最長三年連選得連任,是108年新制讓基層律師直接進入全國決策。

Q6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跟地方公會會員大會差在哪?

全聯會(第67條)是全國最高議事層,地方公會(第56條)是地方層;全聯會決議優先於衝突的地方公會決議。

Q7理事長不開會員代表大會要怎麼逼他開?

集結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署或經監事會決議,提出書面召集請求,理事長即應召開臨時會。

Q8個人會員代表要怎麼選出來?

由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舉,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由章程定之。

Q9想推動某項議案最有效的時機是什麼時候?

會議召開前一個月聯署提案、遊說個人會員代表表態,會議當天議程多已定案,現場推翻幾乎不可能。

Q10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要符合什麼門檻?

準用律師法第56條第2、3、6項,依該規定計算出席人數與決議成立的比例。

Q11常會 vs 臨時會差在哪?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由理事長主動召集;臨時會是經五分之一代表或監事會請求後加開,用來繞過一年一次的常會限制。

Q12當然代表 vs 個人會員代表哪個更能反映基層意志?

個人會員代表由律師直選最能反映基層;當然代表是理監事兼任偏執行層。分析表決傾向要兩者分開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然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代表
產生方式全體理事、監事自動兼任全體個人會員通訊或電子投票直選各地方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推派
代表性質執行層連續性基層執業律師直接民主地方公會多元聲音
任期隨理監事任期最長三年,連選得連任得隨時改派
名額依據依理監事人數由章程定之(首屆依第142條)由章程定之

當然會員代表

產生方式
全體理事、監事自動兼任
代表性質
執行層連續性
任期
隨理監事任期
名額依據
依理監事人數

個人會員代表

產生方式
全體個人會員通訊或電子投票直選
代表性質
基層執業律師直接民主
任期
最長三年,連選得連任
名額依據
由章程定之(首屆依第142條)

團體會員代表

產生方式
各地方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推派
代表性質
地方公會多元聲音
任期
得隨時改派
名額依據
由章程定之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時,理事長應召開臨時會。   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由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舉之,其任期最長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除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選出之當屆外,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推派其一般會員擔任,並得隨時改派之;其名額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人數及決議事項,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之時間及方式。   三、第二項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區分為當然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及其產生之方式。又因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依本法規定組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因應過渡階段辦理組改任務所需,該時期之個人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與本項所定組改後之規定容有不同,本法已於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予以特別規定,爰於第二款以除書敘明不適用本項。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人數及決議事項準用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之時間及方式。   三、第二項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區分為當然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及其產生之方式。又因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依本法規定組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為因應過渡階段辦理組改任務所需,該時期之個人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與本項所定組改後之規定容有不同,本法已於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予以特別規定,爰於第二款以除書敘明不適用本項。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人數及決議事項準用地方律師公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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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67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