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68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章程報法務部備查,並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Q · 律師倫理規範是誰訂的?違反有法律效力嗎?
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報法務部備查,違反可送懲戒。
依律師法第 68 條,律師倫理規範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全聯會章程也要報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它雖非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但有實質法律效果:違反可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結果從警告、申誡到停止執行職務、除名都有可能,且懲戒紀錄會跟著律師的職業生涯。
你跟律師合作出了問題:他同時收了對造的錢、洩漏你的案情、收費浮報三倍。你能告他什麼?除了刑法、民法,律師圈內部還有一本叫「律師倫理規範」的紀律手冊,違反這本書的律師會被送進律師懲戒委員會。這條法律就是這本書能存在的源頭:它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必須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連全聯會自己的章程也要報法務部和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換句話說,倫理規範不是律師圈自己關起門來玩的私規矩,它是有國家備查的準官方紀律。你投訴律師違反職業倫理,懲戒委員會判斷對方有沒有犯規,依據就是這本書。
律師法第 68 條為授權與備查性質的組織規範,要求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其章程報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並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本條是律師倫理規範這部職業自律紀律手冊的法律出處,建立「業界自訂、國家備查」的雙層紀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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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檢舉,或直接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懲戒。懲戒依據就是依本條訂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相關實體規定。檢舉信明確寫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幾條並附上具體事證,比泛泛指控有效十倍。
嚴格說它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是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法務部備查的職業自律規範。但它有法律效果:違反可能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結果從警告到除名都有可能。規範全文可在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免費查閱。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全聯會章程備查,以及律師倫理規範的訂定與備查程序。
報送主管機關事後存查的形式監督,不需事前同意即生效。
審議律師違規的紀律機構,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組成。
蒐證後向地方律師公會或全聯會檢舉,或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懲戒,明確指出違反倫理規範第幾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公開全文,免費下載,不需付費請律師。
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LINE 對話、錄音、委任契約、收據,並對應到倫理規範具體條號。
備查是事後形式監督即生效,核准須機關事前同意才生效。
律師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倫理規範是依其授權由全聯會訂定的自律規範。
| 比較面向 | ethics_discipline | civil | criminal |
|---|---|---|---|
| 依據 | 律師倫理規範(依本條授權訂定) | 民法侵權/契約 | 刑法 |
| 啟動者 | 公會檢舉/懲戒聲請 | 被害人起訴 | 告訴/告發後檢察官偵辦 |
| 結果 | 警告至除名 | 損害賠償 | 刑罰 |
| 對律師生涯影響 | 極大(紀錄跟隨終身) | 賠錢 | 前科+可能廢證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法因增訂律師公會章,並分為二節,故原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另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主管機關,應係「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而非「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文字酌作修正。另為符合法制用語,同項之「備案」二字,修正為「備查」。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配合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次修法因增訂律師公會章,並分為二節,故原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另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主管機關,應係「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而非「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文字酌作修正。另為符合法制用語,同項之「備案」二字,修正為「備查」。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配合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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