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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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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六、公會解散之議決。 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65 條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七項專屬職權,含律師倫理規範、預算決算、章程與公會解散等不可委任事項。

Q · 律師倫理規範是誰訂的?

律師倫理規範等七大事項,只有會員代表大會能決定

依律師法第 65 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七項專屬職權:預算之決議與決算之承認、章程之訂定修正、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修正、議事規則之訂定修正、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公會解散之議決,以及章程所定其他事項。其中律師倫理規範決定律師執業可為與不可為的界線,違反者將面臨懲戒。這七項屬會員代表大會專屬,不得委由理事會代行。

白話解讀

如果把全國律師聯合會比作一家公司,理事會是董事會,那會員代表大會就是「股東大會」,而且是握有最終決定權的那種股東會。這條列出 7 項只有它能決定的事,其他誰都不能越權。預算、決算、章程、律師倫理規範、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解散公會。每一項都是「不可委任」的核心權力。最關鍵的是第 3 款:律師倫理規範。這份規範決定了律師接案時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違反就會被懲戒。它不是法務部訂的,不是司法院訂的,是律師自己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這意味著律師這個行業有「自治權」,但也意味著如果規範訂得寬鬆,外部監督的著力點就少。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65 條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列舉規範,明定其掌理預算決算、章程、律師倫理規範、議事規則、重大財產處分與公會解散等七項不可委任之專屬事項,確立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律師職業團體最高意思機關的法律地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倫理規範違反了會怎樣?

依律師法第73條等規定,律師違反倫理規範可能被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最重可以除名(永遠不能執業)。但倫理規範的具體條文是會員代表大會訂的,所以同一個行為在不同年份的規範下,判定標準可能不一樣。實務上,若與律師發生爭議想申訴,先確認你引用的是違規當下現行有效的倫理規範版本,全聯會官網會公告歷次修正版本。

Q2預算、章程這種事為什麼一定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因為這些是會員權利義務的根本:預算決定會費怎麼用、章程決定公會怎麼運作、倫理規範決定執業紅線在哪。立法者把這七項定為不可委任的會員代表大會專屬職權,是要防止理事會獨斷專行。若看到全聯會公告某項重大財產處分(例如賣總會大樓),可以查當年會員代表大會議事紀錄,確認該案是否經合法決議,沒有的話程序上就有瑕疵。

Q3律師法第65條規定什麼?

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的七項專屬職權,是律師職業團體最高意思機關的權力清單。

Q4會員代表大會七項職權差在哪?

預算決算管錢、章程管組織、倫理規範管執業紅線、議事規則管程序、財產處分管資產、解散管存續、其他事項概括補位。

Q5律師倫理規範是什麼?

由律師代表大會表決訂定的執業行為準則,決定律師接案能做與不能做的界線,違反者得受懲戒。

Q6會員代表大會跟理事會差在哪?

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意思機關握七項專屬權,理事會是執行機關,這七項不能由理事會代行。

Q7律師倫理規範怎麼修改?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提案 →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報法務部備查,程序走完才生效。

Q8想推動律師收費透明化怎麼施力?

把訴求集中到修訂律師倫理規範的提案,並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找代表表態遊說。

Q9怎麼確認重大財產處分有沒有合法決議?

調閱當年會員代表大會議事紀錄,確認該案是否經大會議決,沒有就有程序瑕疵。

Q10怎麼查現行有效的律師倫理規範版本?

上全國律師聯合會官網查歷次修正公告,確認爭議行為當下適用的版本。

Q11律師法65條 vs 第54條差在哪?

65條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大會職權,54條是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大會職權,倫理規範訂定權只在全國層級。

Q12律師倫理規範 vs 法律差在哪?

倫理規範是律師自治規範非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但有律師法授權,違反一樣會受懲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第65條)地方律師公會(第54條)
決策機關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倫理規範訂定權有(全國性律師倫理規範)無(受全國規範拘束)
備查機關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地方檢察署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65條)

決策機關
會員代表大會
倫理規範訂定權
有(全國性律師倫理規範)
備查機關
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地方律師公會(第54條)

決策機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倫理規範訂定權
無(受全國規範拘束)
備查機關
地方檢察署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 —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の総会権限(会則・予算・倫理規程等の議決)
韓國변호사법 — 대한변호사협회 총회의 권한(회칙·예산·윤리장전 등)
中國律师法 第45条(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制定)
德國BRAO(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Hauptversammlung der Bundesrechtsanwaltskammer の議決権限
法國Loi n° 71-1130 — assemblée générale du 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 (CNB)
美國各州 bar association bylaws(律師公會自治規範,美國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六、公會解散之議決。   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公會之最高意思決定機構,其就公會之財務、章程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重大財產處分及公會解散等事項,應有決定權,爰於本條明定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公會之最高意思決定機構,其就公會之財務、章程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重大財產處分及公會解散等事項,應有決定權,爰於本條明定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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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65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