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71條規定全聯會違法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從警告、撤銷決議到解散採七階梯處分,法務部就警告及撤銷決議亦有權。
Q · 覺得全國律師聯合會做了違法決定,一般人能怎麼辦?
能。可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71條請求啟動處分
依律師法第71條,全聯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啟動處分,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可撤免職員、限期整理甚至解散。一般人可書面陳情、舉證並指明違反何項法令,主管機關有依法處理義務。法務部就警告及撤銷決議亦得為之。
政府手上有一張你可能不知道的牌:解散律師公會。這條法律授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當全聯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可以從輕到重採取七種處分手段:警告、撤銷決議、命令停止業務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時還可以撤免職員、限期整理、甚至解散全聯會。法務部則有平行的警告和撤銷決議權。聽起來像是不會發生的事,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律師自治的「警戒線」:自治不是無限的,律師業界做得太過分時,國家可以介入到極端的程度。對律師而言,這條提醒他們業界自律的最後保障是什麼;對社會而言,這條代表律師職業不是法律之外的孤島。
律師法第71條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國家監督條款,明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於全聯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得採取由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限期改善,至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之七階梯式處分,並賦予法務部就警告與撤銷決議之平行處分權,構成律師自治的外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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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書面陳情,依律師法第71條請求啟動處分程序:明確指出全聯會違反哪條法令或章程、提供具體證據、要求啟動調查。主管機關有依法處理並書面回覆的義務。陳情成功率取決於證據力與違法情節嚴重程度,輕微違規通常僅收到警告,較重處分需明確且重大的違法事實。
律師公會層級的處分歷史上相對罕見,律師業界對紀律與形象有高度自我要求。類似條文在其他職業團體與人民團體曾有處分實例。本條的功能更多是威懾而非常用,提醒律師業界自治有界線。公會層級爭議多透過會員代表大會內部處理,極少升級到主管機關處分。
規範國家對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監督與處分權,從警告到解散共七種手段,是律師自治的外部界線。
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屬前階段;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屬重大處分。
全聯會行為損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例如違法決議影響全國律師執業秩序或公眾權益。
71條管全國律師聯合會、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處分;60條管地方律師公會、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
確認違法事由→蒐集決議與會議紀錄等證據→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書面陳情並請求啟動處分。
主管機關有依法調查與書面回覆義務,依情節輕重從警告升級,重大且屆期未改善才動用撤免、整理或解散。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解散等重大處分通常會被全力爭訟。
違法決議文、會議紀錄、公告、往來文件等,能具體對應違反的法令或章程條項。
看對象:全國律師聯合會用71條(中央主管機關),地方律師公會用60條(所在地主管機關)。
人團法58條是人民團體監督的一般法,71條是律師公會的特別規定且處分種類參酌人團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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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
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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