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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律師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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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2. 2.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71條規定全聯會違法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從警告、撤銷決議到解散採七階梯處分,法務部就警告及撤銷決議亦有權。

Q · 覺得全國律師聯合會做了違法決定,一般人能怎麼辦?

能。可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陳情,依71條請求啟動處分

依律師法第71條,全聯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啟動處分,從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可撤免職員、限期整理甚至解散。一般人可書面陳情、舉證並指明違反何項法令,主管機關有依法處理義務。法務部就警告及撤銷決議亦得為之。

白話解讀

政府手上有一張你可能不知道的牌:解散律師公會。這條法律授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當全聯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可以從輕到重採取七種處分手段:警告、撤銷決議、命令停止業務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時還可以撤免職員、限期整理、甚至解散全聯會。法務部則有平行的警告和撤銷決議權。聽起來像是不會發生的事,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律師自治的「警戒線」:自治不是無限的,律師業界做得太過分時,國家可以介入到極端的程度。對律師而言,這條提醒他們業界自律的最後保障是什麼;對社會而言,這條代表律師職業不是法律之外的孤島。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71條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國家監督條款,明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於全聯會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得採取由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限期改善,至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之七階梯式處分,並賦予法務部就警告與撤銷決議之平行處分權,構成律師自治的外部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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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人覺得全聯會做了違法的決定,可以做什麼?

可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書面陳情,依律師法第71條請求啟動處分程序:明確指出全聯會違反哪條法令或章程、提供具體證據、要求啟動調查。主管機關有依法處理並書面回覆的義務。陳情成功率取決於證據力與違法情節嚴重程度,輕微違規通常僅收到警告,較重處分需明確且重大的違法事實。

Q2全聯會被警告或處分過嗎?

律師公會層級的處分歷史上相對罕見,律師業界對紀律與形象有高度自我要求。類似條文在其他職業團體與人民團體曾有處分實例。本條的功能更多是威懾而非常用,提醒律師業界自治有界線。公會層級爭議多透過會員代表大會內部處理,極少升級到主管機關處分。

Q3律師法第7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國家對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監督與處分權,從警告到解散共七種手段,是律師自治的外部界線。

Q4律師法71條的七種處分是哪些?

警告、撤銷決議、命停業務一部或全部、限期改善屬前階段;撤免職員、限期整理、解散屬重大處分。

Q5什麼叫妨害公益?

全聯會行為損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例如違法決議影響全國律師執業秩序或公眾權益。

Q6律師法71條和第60條差在哪?

71條管全國律師聯合會、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處分;60條管地方律師公會、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處分。

Q7覺得全聯會違法該怎麼檢舉或陳情?

確認違法事由→蒐集決議與會議紀錄等證據→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書面陳情並請求啟動處分。

Q8陳情後主管機關會怎麼處理?

主管機關有依法調查與書面回覆義務,依情節輕重從警告升級,重大且屆期未改善才動用撤免、整理或解散。

Q9全聯會被處分後要如何救濟?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解散等重大處分通常會被全力爭訟。

Q10要準備哪些證據才有說服力?

違法決議文、會議紀錄、公告、往來文件等,能具體對應違反的法令或章程條項。

Q11律師法71條 vs 第60條 哪個適用?

看對象:全國律師聯合會用71條(中央主管機關),地方律師公會用60條(所在地主管機關)。

Q12律師法71條 vs 人民團體法第58條差在哪?

人團法58條是人民團體監督的一般法,71條是律師公會的特別規定且處分種類參酌人團法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RAO(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Staatsaufsicht über die Rechtsanwaltskammern(國家對律師公會之監督,概念對應;具體條號未確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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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71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