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77 條規定移送懲戒須提出記載身分與事實理由的移送理由書,移送單位並得依職權調查、函詢法院檢察署。
Q · 移送理由書沒寫好,律師懲戒會被駁回嗎?
會。記載不全,懲戒委員會不受理
依律師法第 77 條,移送懲戒的機關、團體必須提出記載完整的移送理由書,內容包含被付懲戒律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以及應付懲戒的事實與理由。欠缺這份文件或記載不全,懲戒委員會不會受理。移送單位並有依職權調查、函詢法院檢察署、通知被申訴律師到場作成筆錄的權力。
你成功讓律師公會願意啟動懲戒,但故事還沒結束。律師公會這時候要正式做一份文件交給懲戒委員會,叫「移送理由書」。這份文件不是隨便一張公文,它必須寫清楚被告律師是誰、出生年月日、住址、做了什麼事、違反哪一條規範。沒有這份文件,懲戒委員會不會受理。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移送單位有調查權,可以函詢法院、檢察署,可以叫被申訴律師到場說明並作成筆錄。換句話說,律師公會不是只是把你的申訴書轉送上去,他們有獨立調查的義務和權力。這影響你寫申訴書的策略,因為你提供的證據越具體、線索越完整,律師公會的調查就越容易做出對你有利的事實認定。
律師法第 77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書面要式與調查權規範,要求移送機關或團體提出記載被付懲戒律師身分與懲戒事實理由的移送理由書及繕本,並授予移送單位依職權調查證據、函詢法院檢察署及通知被申訴律師到場作筆錄的權力,是懲戒程序進入審理前的事實奠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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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做到三件事:第一,被申訴律師的可識別資料(全名、事務所、執業地);第二,事實時序與證據附件對應;第三,明確指出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哪一條。公會雖依本條第三項可依職權調查,但承辦人不會幫你補完整體故事。內行人提示:把申訴書當成交給承辦人的劇本,劇本越完整、線索越清楚,調查結果就越貼近你的期待。
通常問三類:你和該律師的委任關係如何成立、爭議的具體經過、目前掌握哪些證據。本條第三項規定應作成筆錄,意味這份紀錄會被引用到移送理由書。內行人提示:詢問前把重點整理成條列帶過去避免被帶亂節奏;筆錄完成務必逐字確認,記載與陳述不符就當場要求更正,事後再爭執很困難。
被付懲戒律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加上應付懲戒的事實與理由,缺項可能不受理。
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提出給懲戒委員會的書面,是懲戒程序的受理要件與審理對象。
移送單位不待當事人聲請,得主動調查證據、函詢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
移送單位詢問被申訴律師時製作的紀錄,內容會被引入移送理由書作為事實基礎。
載明對象可識別資料 → 事實時序對應附件 → 指出違反條款 → 附請求調查事項清單,引導公會調查方向。
證據越具體完整,公會依職權調查越容易做出對你有利的事實認定,再到場陳述並請求記入筆錄。
請熟悉懲戒實務的律師陪同到場,逐字確認筆錄、發現記載有誤立即要求更正,不對不確定事實作肯定陳述。
拿到繕本後核對事實記載,遺漏處可在懲戒委員會程序中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補充陳述。
77條是移送階段移送單位的職權調查與函詢;87條是進入懲戒委員會後委員會自身的調查權,兩者分屬不同程序階段。
函詢有公權力背書,可調取通訊業者原始資料等當事人單靠聲請通常拿不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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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 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為提出第一項移送理由書,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函詢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有詢問被申訴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並作成筆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移送懲戒之方式及移送理由書之內容,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而增訂。 三、為實務上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提出移送理由書之所需,爰於第三項規定上開機關、團體為調查證據,得向各機關函詢及詢問被申訴律師。至於各機關是否回復,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偵查不公開原則等法規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移送懲戒之方式及移送理由書之內容,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而增訂。 三、為實務上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提出移送理由書之所需,爰於第三項規定上開機關、團體為調查證據,得向各機關函詢及詢問被申訴律師。至於各機關是否回復,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偵查不公開原則等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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