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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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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3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3人、律師7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2人共15人組成,委員長由委員互選。

Q · 律師懲戒委員會是誰在審?由哪些人組成?

法官3、檢察官3、律師7、社會公正人士2,共15人

依律師法第 78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 15 人組成:高等法院法官 3 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3 人、律師 7 人、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人,委員長由委員互選。律師同行佔 7 席接近半數,是律師專業自律的核心設計;民國 108 年修法將律師由 5 席提高到 7 席、檢察官提高到 3 席並增列社會公正人士。

白話解讀

你打官司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如果今天是律師被告,誰來審他?這條告訴你答案,而這個答案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權力配置。律師懲戒委員會總共 15 個人,律師佔 7 席,幾乎是一半。法官 3 席、檢察官 3 席、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席。換句話說,審判律師的這張桌子,律師同行是最大的勢力。這設計是為了維護律師專業自律的精神,避免外行人用不懂行的標準審判律師。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當事人覺得律師懲戒「自己人罩自己人」的根本原因。看懂這個組成,你就能理解為什麼某些案件懲戒結果讓人意外,也能理解為什麼增列「社會公正人士」是民國 108 年修法的關鍵突破。

法律定性

律師懲戒委員會為律師法所定、審議律師應否受懲戒的準司法合議組織,由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 15 人組成,採同業自律為主、外部監督為輔的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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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律師懲戒不是普通法院審判?

律師專業自治是律師制度的核心價值,律師紀律案件多採同業審查為主、外部監督為輔。本條讓律師佔 7 席,但法官 3 席、檢察官 3 席、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席確保外部監督不缺席。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法第 79 條)。

Q2社會公正人士是怎麼選出來的?

依律師法及主管機關遴選辦法,由法務部遴聘具法學素養、社會聲望或人權保障經驗的非執業律師擔任。民國 108 年修法刻意增列此一委員來源,避免完全的同業審判;這 2 席的非同行身分,常在合議中成為打破同業習慣思維的力量。

Q3律師懲戒委員會組成是什麼?

15 人:法官 3、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委員長互選。

Q4律師懲戒委員會有幾個人?

共 15 人,其中律師同行佔 7 席最多。

Q5什麼是社會公正人士?

主管機關遴聘的非執業律師委員,引入社會視角避免完全同業審判。

Q6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差在哪?

懲戒委員會是地方層級的法官檢察官;覆審委員會(第80條)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層級,外部監督比重更高。

Q7律師被移付懲戒後流程怎麼走?

移送機關提理由書 → 懲戒委員會審議 → 作成決議 → 不服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第79條)。

Q8被付懲戒律師的答辯重點怎麼抓?

對應三種讀者:法官重程序、檢察官重構成要件、律師同行重執業現場合理性,三種語言都要有。

Q9怎麼研究委員的決議傾向?

查閱公開的懲戒決議書,分析 15 位委員過往合議偏好,作為補充意見策略依據。

Q10懲戒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法第79條),覆審層級的法官檢察官位階更高。

Q11律師懲戒 vs 一般法院刑事審判差在哪?

懲戒是專業自律的準司法程序(律師佔7席),刑事審判由法官主導論罪科刑,兩者可並行(第86條)。

Q12懲戒委員會 vs 覆審委員會組成差在哪?

懲戒用高等法院法官、高檢檢察官;覆審用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層級更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弁護士法第65条(懲戒委員会の構成)
韓國변호사법 제92조(변호사징계위원회)
德國BRAO §§ 92 ff.(Anwaltsgericht/Anwaltsgerichtshof 的組成)
法國Loi n° 71-1130 / conseil de discipline des avoca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之人數比例,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提高至三人;惟提高上開檢察官人數後,原律師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中所占人數,相對修正後之審檢合計人數,反呈相對少數,故為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爰再將本條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   三、為使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   四、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 懲戒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之人數比例,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提高至三人;惟提高上開檢察官人數後,原律師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中所占人數,相對修正後之審檢合計人數,反呈相對少數,故為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爰再將本條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   三、為使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   四、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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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78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