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重點摘要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3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3人、律師7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2人共15人組成,委員長由委員互選。
Q · 律師懲戒委員會是誰在審?由哪些人組成?
法官3、檢察官3、律師7、社會公正人士2,共15人
依律師法第 78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 15 人組成:高等法院法官 3 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3 人、律師 7 人、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人,委員長由委員互選。律師同行佔 7 席接近半數,是律師專業自律的核心設計;民國 108 年修法將律師由 5 席提高到 7 席、檢察官提高到 3 席並增列社會公正人士。
你打官司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如果今天是律師被告,誰來審他?這條告訴你答案,而這個答案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權力配置。律師懲戒委員會總共 15 個人,律師佔 7 席,幾乎是一半。法官 3 席、檢察官 3 席、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席。換句話說,審判律師的這張桌子,律師同行是最大的勢力。這設計是為了維護律師專業自律的精神,避免外行人用不懂行的標準審判律師。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當事人覺得律師懲戒「自己人罩自己人」的根本原因。看懂這個組成,你就能理解為什麼某些案件懲戒結果讓人意外,也能理解為什麼增列「社會公正人士」是民國 108 年修法的關鍵突破。
律師懲戒委員會為律師法所定、審議律師應否受懲戒的準司法合議組織,由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 15 人組成,採同業自律為主、外部監督為輔的混合模式。
律師專業自治是律師制度的核心價值,律師紀律案件多採同業審查為主、外部監督為輔。本條讓律師佔 7 席,但法官 3 席、檢察官 3 席、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席確保外部監督不缺席。不服懲戒委員會決議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法第 79 條)。
依律師法及主管機關遴選辦法,由法務部遴聘具法學素養、社會聲望或人權保障經驗的非執業律師擔任。民國 108 年修法刻意增列此一委員來源,避免完全的同業審判;這 2 席的非同行身分,常在合議中成為打破同業習慣思維的力量。
15 人:法官 3、檢察官 3、律師 7、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2,委員長互選。
共 15 人,其中律師同行佔 7 席最多。
主管機關遴聘的非執業律師委員,引入社會視角避免完全同業審判。
懲戒委員會是地方層級的法官檢察官;覆審委員會(第80條)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層級,外部監督比重更高。
移送機關提理由書 → 懲戒委員會審議 → 作成決議 → 不服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第79條)。
對應三種讀者:法官重程序、檢察官重構成要件、律師同行重執業現場合理性,三種語言都要有。
查閱公開的懲戒決議書,分析 15 位委員過往合議偏好,作為補充意見策略依據。
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律師法第79條),覆審層級的法官檢察官位階更高。
懲戒是專業自律的準司法程序(律師佔7席),刑事審判由法官主導論罪科刑,兩者可並行(第86條)。
懲戒用高等法院法官、高檢檢察官;覆審用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層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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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之人數比例,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提高至三人;惟提高上開檢察官人數後,原律師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中所占人數,相對修正後之審檢合計人數,反呈相對少數,故為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爰再將本條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 三、為使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 四、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一、條次變更。 二、為衡平法官與檢察官之人數比例,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人數提高至三人;惟提高上開檢察官人數後,原律師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中所占人數,相對修正後之審檢合計人數,反呈相對少數,故為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爰再將本條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 三、為使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 四、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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