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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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