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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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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79 條規定,被付懲戒律師與原移送機關對懲戒決議不服,均得於期限內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Q ·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下來就定案了嗎?

沒有。期限內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依律師法第 79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是終局。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只要對決議不服,都可以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注意這是雙向的:律師覺得處分太重可救濟,移送方覺得處分太輕也可救濟。請求覆審有嚴格期限(依律師懲戒規則為決議書送達後 20 日內),逾期一般救濟途徑即封閉。

白話解讀

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是終局。這條給了兩種人不服氣的逃生門:被付懲戒的律師,以及原本送他進來的那個機關或團體。注意這個對稱性,律師可以告,移送方也可以告。這代表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只是「對律師太重」可以救濟,「對律師太輕」也可以救濟。例如律師公會本來覺得這位律師應該停業,懲戒委員會卻只給警告,公會可以請求覆審。這個雙向救濟設計是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工具,特別是申訴人,你的申訴雖然不能直接成為原告,但移送機關可以代表「公益的不滿」上覆審委員會,這就是你下一輪的施力點。20 天的覆審期限要記住,過了就什麼都不能做。

法律定性

律師懲戒覆審是律師懲戒制度的第二審程序,指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向位階更高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救濟機制。其設計同時保障被付懲戒者的職業權益與移送方所代表的公益監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覆審和重新審判有什麼差別?

覆審不是從零開始的新審判,而是針對懲戒委員會決議的審查程序。覆審委員會的審查範圍聚焦在原決議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是否有瑕疵,以及是否有新證據新事實。覆審書狀如果只是把原答辯書再寫一次,幾乎不會成功;重點在於指出原懲戒委員會在某一點上認定錯了或漏看了重要證據。

Q2我是被害人,不是律師也不是公會,能做什麼?

本條沒給你直接的覆審請求權,但律師法第 75 條給了你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的機會;在懲戒委員會階段,如果你覺得處分太輕,可以推動原移送機關(地方律師公會、檢察署)提覆審。覆審期間 20 天非常短,必須在懲戒決議書送達移送機關後第一時間聯絡承辦人,提供具體加重理由與新證據。

Q3律師懲戒覆審是什麼?

律師懲戒制度的第二審程序,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時向覆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是懲戒案件的二審。

Q4誰有權請求律師懲戒覆審?

被付懲戒律師本人,以及原移送懲戒的機關、團體(律師公會、檢察署等),雙向皆可,不限於律師單方。

Q5什麼叫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

依律師法第 76 條有權將律師移付懲戒的機關或團體,於覆審程序中代表公益面得請求覆審。

Q6覆審委員會跟懲戒委員會差在哪?

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等組成,位階比懲戒委員會高一階,屬救濟審。

Q7律師懲戒覆審怎麼提?

取得決議書起算 20 日 → 核對事實與法律適用 → 撰寫覆審請求書聚焦原決議瑕疵 → 向覆審委員會遞件。

Q8覆審請求書要寫什麼才有效?

重點是指出原懲戒委員會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具體瑕疵、補充新證據新事實,而非重抄一審答辯。

Q9覆審期間多久?什麼時候起算?

依律師懲戒規則,自懲戒委員會決議書送達後 20 日內請求,逾期一般救濟封閉。

Q10申訴人覺得處分太輕怎麼推動覆審?

第一時間聯絡原移送機關承辦人,提供具體加重理由與新證據,影響其決定提不提覆審。

Q11律師懲戒覆審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覆審是懲戒制度內部的二審救濟;逾 20 日後一般覆審封閉,僅剩行政訴訟、憲法救濟等異常路徑,難度高。

Q12申訴人能不能直接提覆審?

不能。申訴人不具直接覆審請求權,只能推動原移送機關代為請求,這是本條的邊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程序定位第一審第二審(救濟審)
委員來源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位階高一階)
啟動方式由第 76 條所定機關、團體移付懲戒由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機關於 20 日內請求覆審
審查重點認定有無第 73 條應付懲戒情事審查原決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瑕疵與新證據

律師懲戒委員會

程序定位
第一審
委員來源
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
啟動方式
由第 76 條所定機關、團體移付懲戒
審查重點
認定有無第 73 條應付懲戒情事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程序定位
第二審(救濟審)
委員來源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位階高一階)
啟動方式
由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機關於 20 日內請求覆審
審查重點
審查原決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瑕疵與新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弁護士法第59条・第64条の2(懲戒に対する異議申出・審査請求、日本弁護士連合会へ)
韓國변호사법 제100조(변호사징계위원회 결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 법무부 변호사징계위원회)
德國BRAO § 143(Berufung gegen Urteile des Anwaltsgerichts zum Anwaltsgerichtshof)
法國Décret n° 91-1197 art. 197(appel de la décision disciplinaire devant la cour d'appel)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11(review by state supreme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移付懲戒機關、團體之修正及用語之精簡,凡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或第二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者,皆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爰酌作文字之修正。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移付懲戒機關、團體之修正及用語之精簡,凡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或第二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者,皆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爰酌作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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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79 條規定:「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