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79 條規定,被付懲戒律師與原移送機關對懲戒決議不服,均得於期限內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Q ·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下來就定案了嗎?
沒有。期限內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依律師法第 79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是終局。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只要對決議不服,都可以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注意這是雙向的:律師覺得處分太重可救濟,移送方覺得處分太輕也可救濟。請求覆審有嚴格期限(依律師懲戒規則為決議書送達後 20 日內),逾期一般救濟途徑即封閉。
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是終局。這條給了兩種人不服氣的逃生門:被付懲戒的律師,以及原本送他進來的那個機關或團體。注意這個對稱性,律師可以告,移送方也可以告。這代表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只是「對律師太重」可以救濟,「對律師太輕」也可以救濟。例如律師公會本來覺得這位律師應該停業,懲戒委員會卻只給警告,公會可以請求覆審。這個雙向救濟設計是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工具,特別是申訴人,你的申訴雖然不能直接成為原告,但移送機關可以代表「公益的不滿」上覆審委員會,這就是你下一輪的施力點。20 天的覆審期限要記住,過了就什麼都不能做。
律師懲戒覆審是律師懲戒制度的第二審程序,指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向位階更高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救濟機制。其設計同時保障被付懲戒者的職業權益與移送方所代表的公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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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不是從零開始的新審判,而是針對懲戒委員會決議的審查程序。覆審委員會的審查範圍聚焦在原決議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是否有瑕疵,以及是否有新證據新事實。覆審書狀如果只是把原答辯書再寫一次,幾乎不會成功;重點在於指出原懲戒委員會在某一點上認定錯了或漏看了重要證據。
本條沒給你直接的覆審請求權,但律師法第 75 條給了你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的機會;在懲戒委員會階段,如果你覺得處分太輕,可以推動原移送機關(地方律師公會、檢察署)提覆審。覆審期間 20 天非常短,必須在懲戒決議書送達移送機關後第一時間聯絡承辦人,提供具體加重理由與新證據。
律師懲戒制度的第二審程序,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時向覆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是懲戒案件的二審。
被付懲戒律師本人,以及原移送懲戒的機關、團體(律師公會、檢察署等),雙向皆可,不限於律師單方。
依律師法第 76 條有權將律師移付懲戒的機關或團體,於覆審程序中代表公益面得請求覆審。
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等組成,位階比懲戒委員會高一階,屬救濟審。
取得決議書起算 20 日 → 核對事實與法律適用 → 撰寫覆審請求書聚焦原決議瑕疵 → 向覆審委員會遞件。
重點是指出原懲戒委員會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具體瑕疵、補充新證據新事實,而非重抄一審答辯。
依律師懲戒規則,自懲戒委員會決議書送達後 20 日內請求,逾期一般救濟封閉。
第一時間聯絡原移送機關承辦人,提供具體加重理由與新證據,影響其決定提不提覆審。
覆審是懲戒制度內部的二審救濟;逾 20 日後一般覆審封閉,僅剩行政訴訟、憲法救濟等異常路徑,難度高。
不能。申訴人不具直接覆審請求權,只能推動原移送機關代為請求,這是本條的邊界。
| 面向 | 律師懲戒委員會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
| 程序定位 | 第一審 | 第二審(救濟審) |
| 委員來源 | 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 |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位階高一階) |
| 啟動方式 | 由第 76 條所定機關、團體移付懲戒 | 由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機關於 20 日內請求覆審 |
| 審查重點 | 認定有無第 73 條應付懲戒情事 | 審查原決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瑕疵與新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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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移付懲戒機關、團體之修正及用語之精簡,凡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或第二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者,皆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爰酌作文字之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移付懲戒機關、團體之修正及用語之精簡,凡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或第二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者,皆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爰酌作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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