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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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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律師應付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於訴願訴願先行程序或訴訟程序中,為被付懲戒律師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六、曾參與該懲戒事件相牽涉之裁判、移送懲戒相關程序。 七、其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8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委員遇七款利害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以確保懲戒程序公正。

Q · 審我懲戒案的委員是我認識的人,他必須退出嗎?

若有近親、姻親、婚約、代理等7款情形,委員應強制迴避。

依律師法第81條第1至6款,委員若為被害人本人、被付懲戒律師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訂有婚約者、曾任法定代理人、曾於訴願或訴訟程序擔任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參與相牽涉裁判及移送懲戒程序,均應自行迴避;第7款再以「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兜底。此為強制義務,並非禮貌性避嫌。

白話解讀

懲戒委員會要決定一個律師是不是該被停業甚至除名,但如果決定的人本身跟這個律師或被害人有親戚、有過婚約、曾經當過代理人,這個決議的公正性就完蛋了。這條把「絕對不能審的人」一條條列出來:被害人本人、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訂過婚約的、當過法定代理人的、在相關訴訟中當過律師的、參與過相關裁判程序的,全部要自動退出。最後一款是兜底:「其他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意思是即使沒踩到前面 6 款,只要客觀上看起來會偏頗,也要退出。這條保護的不只是被付懲戒的律師,也保護檢舉人,因為它讓懲戒結果禁得起質疑。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81條是律師懲戒程序的迴避規範,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遇被害人、近親、婚約、法定代理人、曾任代理人或曾參與相牽涉裁判等七款情形時應自行迴避,以確保準司法性質的懲戒決議公正、可受公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法第81條是什麼?

律師法第8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委員的七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是懲戒程序的公正性檢驗,劃出誰絕對不能審理懲戒案件的界線。

Q2委員迴避是強制的還是自願的?

第1至6款是「應」自行迴避的強制義務,不是禮貌性避嫌。委員不迴避而作成的決議,可能因違背法令而遭撤銷。

Q3委員不迴避我可以怎麼辦?

可依律師法第82條聲請該委員迴避,由委員會依第83條決定,被聲請迴避的委員不得參與關於該聲請的表決。

Q4七款應迴避事由有哪些?

被害人本人、近親姻親家長家屬、訂有婚約、法定代理人、曾任代理人辯護人、曾參與相牽涉裁判,及第7款偏頗之虞兜底。

Q5什麼是第7款有偏頗之虞?

縱未踩到前6款明文,只要客觀上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如同所事務所、商業往來),也應退出。

Q6八親等內血親範圍多廣?

已涵蓋到表兄弟姊妹的孫子輩,比一般想像的親屬範圍廣得多。

Q7委員不迴避要怎麼聲請?

依律師法第82條向委員會聲請該委員迴避,具體說明事由與事實,由第83條決定。

Q8收到懲戒通知第一步做什麼?

先核對委員名單,逐一比對第81條七款事由,發現有事由立刻聲請迴避,比事後抗爭有效。

Q9怎麼證明委員有偏頗之虞?

提出同所事務所紀錄、商業往來證明、公開表態截圖等客觀事實,主張第7款。

Q10委員迴避後會議如何成立?

依律師法第93條,委員因第81條迴避時,審議會議的出席門檻會作相應調整。

Q11自行迴避 vs 聲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81條)由委員主動退出;聲請迴避(82條)由當事人發動,委員不自行迴避時使用。

Q12懲戒委員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標準幾乎一致,因懲戒委員會行使準司法權,須比照民訴32、刑訴17的法官迴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方式適用情形不遵守後果
自行迴避(第81條)委員主動退出踩到七款事由決議可能違背法令而被撤銷
聲請迴避(第82條)當事人聲請委員有事由卻不自行迴避由委員會依第83條決定
第7款偏頗之虞主動或聲請無明文事由但客觀偏頗彈性判斷,個案爭執

啟動方式

自行迴避(第81條)
委員主動退出
聲請迴避(第82條)
當事人聲請
第7款偏頗之虞
主動或聲請

適用情形

自行迴避(第81條)
踩到七款事由
聲請迴避(第82條)
委員有事由卻不自行迴避
第7款偏頗之虞
無明文事由但客觀偏頗

不遵守後果

自行迴避(第81條)
決議可能違背法令而被撤銷
聲請迴避(第82條)
由委員會依第83條決定
第7款偏頗之虞
彈性判斷,個案爭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上の懲戒委員会・綱紀委員会委員の除斥/忌避(裁判官の除斥規定に準拠)
韓國변호사법상 징계위원회 위원의 제척·기피 (법관 제척 기준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律师惩戒委员会成员回避(参照司法回避制度)
德國BRAO — Anwaltsgericht: Ausschluss und Ablehnung von Mitgliedern (entsprechend §§ 41 ff. ZPO)
法國Conseil de discipline (loi n° 71-1130) — récusation des membres selon les règles de récusation judiciaire
美國State bar disciplinary board — recusal/disqualification of panel members (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律師應付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於訴願、訴願先行程序或訴訟程序中,為被付懲戒律師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六、曾參與該懲戒事件相牽涉之裁判、移送懲戒相關程序。   七、其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懲戒程序審議之公正性、保障被付懲戒律師權益,並維護司法威信,本條規定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婚約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訴願名詞
  • 訴願先行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裁判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懲戒程序審議之公正性、保障被付懲戒律師權益,並維護司法威信,本條規定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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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81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