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律師應付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於訴願、訴願先行程序或訴訟程序中,為被付懲戒律師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六、曾參與該懲戒事件相牽涉之裁判、移送懲戒相關程序。 七、其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8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委員遇七款利害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以確保懲戒程序公正。
Q · 審我懲戒案的委員是我認識的人,他必須退出嗎?
若有近親、姻親、婚約、代理等7款情形,委員應強制迴避。
依律師法第81條第1至6款,委員若為被害人本人、被付懲戒律師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訂有婚約者、曾任法定代理人、曾於訴願或訴訟程序擔任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參與相牽涉裁判及移送懲戒程序,均應自行迴避;第7款再以「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兜底。此為強制義務,並非禮貌性避嫌。
懲戒委員會要決定一個律師是不是該被停業甚至除名,但如果決定的人本身跟這個律師或被害人有親戚、有過婚約、曾經當過代理人,這個決議的公正性就完蛋了。這條把「絕對不能審的人」一條條列出來:被害人本人、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訂過婚約的、當過法定代理人的、在相關訴訟中當過律師的、參與過相關裁判程序的,全部要自動退出。最後一款是兜底:「其他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意思是即使沒踩到前面 6 款,只要客觀上看起來會偏頗,也要退出。這條保護的不只是被付懲戒的律師,也保護檢舉人,因為它讓懲戒結果禁得起質疑。
律師法第81條是律師懲戒程序的迴避規範,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遇被害人、近親、婚約、法定代理人、曾任代理人或曾參與相牽涉裁判等七款情形時應自行迴避,以確保準司法性質的懲戒決議公正、可受公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律師法第81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委員的七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是懲戒程序的公正性檢驗,劃出誰絕對不能審理懲戒案件的界線。
第1至6款是「應」自行迴避的強制義務,不是禮貌性避嫌。委員不迴避而作成的決議,可能因違背法令而遭撤銷。
可依律師法第82條聲請該委員迴避,由委員會依第83條決定,被聲請迴避的委員不得參與關於該聲請的表決。
被害人本人、近親姻親家長家屬、訂有婚約、法定代理人、曾任代理人辯護人、曾參與相牽涉裁判,及第7款偏頗之虞兜底。
縱未踩到前6款明文,只要客觀上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如同所事務所、商業往來),也應退出。
已涵蓋到表兄弟姊妹的孫子輩,比一般想像的親屬範圍廣得多。
依律師法第82條向委員會聲請該委員迴避,具體說明事由與事實,由第83條決定。
先核對委員名單,逐一比對第81條七款事由,發現有事由立刻聲請迴避,比事後抗爭有效。
提出同所事務所紀錄、商業往來證明、公開表態截圖等客觀事實,主張第7款。
依律師法第93條,委員因第81條迴避時,審議會議的出席門檻會作相應調整。
自行迴避(81條)由委員主動退出;聲請迴避(82條)由當事人發動,委員不自行迴避時使用。
標準幾乎一致,因懲戒委員會行使準司法權,須比照民訴32、刑訴17的法官迴避。
| 項目 | 啟動方式 | 適用情形 | 不遵守後果 |
|---|---|---|---|
| 自行迴避(第81條) | 委員主動退出 | 踩到七款事由 | 決議可能違背法令而被撤銷 |
| 聲請迴避(第82條) | 當事人聲請 | 委員有事由卻不自行迴避 | 由委員會依第83條決定 |
| 第7款偏頗之虞 | 主動或聲請 | 無明文事由但客觀偏頗 | 彈性判斷,個案爭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律師應付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於訴願、訴願先行程序或訴訟程序中,為被付懲戒律師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六、曾參與該懲戒事件相牽涉之裁判、移送懲戒相關程序。 七、其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懲戒程序審議之公正性、保障被付懲戒律師權益,並維護司法威信,本條規定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懲戒程序審議之公正性、保障被付懲戒律師權益,並維護司法威信,本條規定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