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2 條建立懲戒委員迴避雙軌制:當事人得聲請應迴避而不退出的委員迴避,委員會也得依職權主動命其迴避,堵住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漏洞。
Q · 懲戒委員該迴避卻不退出,我能怎麼辦?
你可聲請迴避,委員會也能依職權主動踢人
依律師法第 82 條第一項,委員有第 81 條應迴避事由卻不自行迴避時,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該委員迴避;第二項則賦予委員會自身義務:當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時,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不待當事人提出。兩條路線互補,確保當事人查得到的事由由當事人提、查不到的由委員會自抓。
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應該迴避卻不主動退出怎麼辦?這條給了兩條救濟路線。第一條:你可以「聲請」這個委員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檢舉機關、團體都可以),主動把這顆地雷踢出去。第二條:委員會自己發現有委員應迴避而沒退出時,可以「依職權」強制這位委員迴避,不需要等當事人提出。為什麼需要兩條路線?因為現實裡有些迴避事由當事人不知道(例如委員私下有什麼利害關係),就要靠委員會自己抓出來;但有些事由當事人最清楚(例如委員是對方的遠親),就要靠當事人主動提。雙軌制保證不會有人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偏頗的委員審。這條本身很短,但它跟前條一起構成律師懲戒程序最重要的乾淨度保護網。
律師法第 82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迴避救濟規範,建立雙軌制:第一項為「聲請迴避」,當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退出時,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機關、團體得主動聲請;第二項為「職權迴避」,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迴避原因時,應主動命其迴避。本條與第 81 條(應自行迴避事由)、第 83 條(迴避之決定)共同構成懲戒審議的中立性保護網。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規範律師懲戒委員迴避救濟,建立當事人聲請迴避+委員會職權迴避的雙軌制,與第 81 條應迴避事由連動。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可依第 82 條第一項聲請該委員迴避。
被付懲戒律師、原移送懲戒之機關或團體。
委員會自己發現委員有應迴避原因時,依第二項主動命其退出,不必等當事人聲請。
發現事由的當下立即提出,拖到程序進行一半才提,易被認定明知而不爭執遭駁回。
依第 83 條,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決定,被聲請之委員不參與該決定。
不會。這是法律明文賦予的程序權利,正確運用反而顯示懂程序。
當事人知道的事由由當事人提,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由委員會職權抓出,雙重把關。
聲請迴避由當事人發動、針對查得到的事由;職權迴避由委員會主動發動、針對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
客觀上足使一般人懷疑委員無法公正審議的情形,例如與被付懲戒律師有親屬、合夥或曾參與相關裁判等關係。
兩者無先後,是互補機制。當事人知悉就聲請,委員會發現就職權命退,兩條路都可達成委員退出審議。
比對第 81 條事由 → 確認自己具聲請資格 → 撰寫聲請書引用具體款項與事實 → 及時向委員會提出 → 等候第 83 條決定。
| 比較面向 | 聲請迴避(§82 I) | 職權迴避(§82 II) |
|---|---|---|
| 發動者 | 被付懲戒律師/移送機關、團體 | 懲戒委員會本身 |
| 觸發條件 | 委員有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當事人提出 | 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 |
| 適用情境 | 當事人查得到的事由(親屬、對立關係) | 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 |
| 是否須當事人主動 | 是 | 否,委員會主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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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迴避。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委員有前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或其自認無須迴避而仍執行職務者,應許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聲請委員迴避。 三、第二項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發現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而未為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亦未依第一項聲請迴避,為期決議作成之公正,該等委員會應依職權作成令該委員迴避之決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委員有前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或其自認無須迴避而仍執行職務者,應許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聲請委員迴避。 三、第二項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發現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而未為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亦未依第一項聲請迴避,為期決議作成之公正,該等委員會應依職權作成令該委員迴避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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