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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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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迴避
  2. 2.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2 條建立懲戒委員迴避雙軌制:當事人得聲請應迴避而不退出的委員迴避,委員會也得依職權主動命其迴避,堵住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漏洞。

Q · 懲戒委員該迴避卻不退出,我能怎麼辦?

你可聲請迴避,委員會也能依職權主動踢人

依律師法第 82 條第一項,委員有第 81 條應迴避事由卻不自行迴避時,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該委員迴避;第二項則賦予委員會自身義務:當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時,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不待當事人提出。兩條路線互補,確保當事人查得到的事由由當事人提、查不到的由委員會自抓。

白話解讀

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應該迴避卻不主動退出怎麼辦?這條給了兩條救濟路線。第一條:你可以「聲請」這個委員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檢舉機關、團體都可以),主動把這顆地雷踢出去。第二條:委員會自己發現有委員應迴避而沒退出時,可以「依職權」強制這位委員迴避,不需要等當事人提出。為什麼需要兩條路線?因為現實裡有些迴避事由當事人不知道(例如委員私下有什麼利害關係),就要靠委員會自己抓出來;但有些事由當事人最清楚(例如委員是對方的遠親),就要靠當事人主動提。雙軌制保證不會有人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偏頗的委員審。這條本身很短,但它跟前條一起構成律師懲戒程序最重要的乾淨度保護網。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82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迴避救濟規範,建立雙軌制:第一項為「聲請迴避」,當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退出時,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機關、團體得主動聲請;第二項為「職權迴避」,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迴避原因時,應主動命其迴避。本條與第 81 條(應自行迴避事由)、第 83 條(迴避之決定)共同構成懲戒審議的中立性保護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法第 82 條是什麼?

規範律師懲戒委員迴避救濟,建立當事人聲請迴避+委員會職權迴避的雙軌制,與第 81 條應迴避事由連動。

Q2懲戒委員不自行迴避怎麼辦?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可依第 82 條第一項聲請該委員迴避。

Q3誰可以聲請委員迴避?

被付懲戒律師、原移送懲戒之機關或團體。

Q4什麼是職權迴避?

委員會自己發現委員有應迴避原因時,依第二項主動命其退出,不必等當事人聲請。

Q5聲請迴避要什麼時候提?

發現事由的當下立即提出,拖到程序進行一半才提,易被認定明知而不爭執遭駁回。

Q6聲請迴避由誰決定?

依第 83 條,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決定,被聲請之委員不參與該決定。

Q7聲請迴避會得罪委員會嗎?

不會。這是法律明文賦予的程序權利,正確運用反而顯示懂程序。

Q8迴避制度為何要分兩條路線?

當事人知道的事由由當事人提,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由委員會職權抓出,雙重把關。

Q9聲請迴避和職權迴避差在哪?

聲請迴避由當事人發動、針對查得到的事由;職權迴避由委員會主動發動、針對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

Q10什麼叫委員有偏頗之虞?

客觀上足使一般人懷疑委員無法公正審議的情形,例如與被付懲戒律師有親屬、合夥或曾參與相關裁判等關係。

Q11職權迴避和當事人聲請哪個先?

兩者無先後,是互補機制。當事人知悉就聲請,委員會發現就職權命退,兩條路都可達成委員退出審議。

Q12懲戒委員迴避怎麼聲請?

比對第 81 條事由 → 確認自己具聲請資格 → 撰寫聲請書引用具體款項與事實 → 及時向委員會提出 → 等候第 83 條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請迴避(§82 I)職權迴避(§82 II)
發動者被付懲戒律師/移送機關、團體懲戒委員會本身
觸發條件委員有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當事人提出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
適用情境當事人查得到的事由(親屬、對立關係)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
是否須當事人主動否,委員會主動為之

聲請迴避(§82 I)

發動者
被付懲戒律師/移送機關、團體
觸發條件
委員有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當事人提出
適用情境
當事人查得到的事由(親屬、對立關係)
是否須當事人主動

職權迴避(§82 II)

發動者
懲戒委員會本身
觸發條件
委員會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
適用情境
當事人查不到的隱性利害關係
是否須當事人主動
否,委員會主動為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懲戒委員の中立性確保について、裁判官の除斥・忌避(民事訴訟法第23条〜第25条)に準ずる制度
韓國심판관의 제척·기피·회피 제도(민사소송법 제41조~제45조에 준하는 중립성 확보)
中國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类推适用)
德國Ausschluss und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von Mitgliedern(§§ 20-21 VwVfG 之迴避原則類推於職業懲戒程序)
法國récusation / déport fondé sur le principe d'impartialité(article 6 § 1 CEDH appliqué aux instances disciplinaires)
美國recusal/disqualification of disciplinary panel members(due process; 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迴避。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認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委員有前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或其自認無須迴避而仍執行職務者,應許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聲請委員迴避。   三、第二項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發現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而未為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亦未依第一項聲請迴避,為期決議作成之公正,該等委員會應依職權作成令該委員迴避之決定。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委員有前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或其自認無須迴避而仍執行職務者,應許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聲請委員迴避。   三、第二項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發現委員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而未為迴避,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亦未依第一項聲請迴避,為期決議作成之公正,該等委員會應依職權作成令該委員迴避之決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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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82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