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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2.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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