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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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