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4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組織與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
Q · 律師懲戒程序的規則是律師公會自己訂的嗎?
不是。是法務部訂、行政院和司法院核定
依律師法第 84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的組織和審議細則由法務部擬訂,並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最後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律師團體只有「被徵詢」的角色,沒有最終決定權。這個結構決定了律師懲戒是「半官方自律」而非純粹同業自治。
律師懲戒委員會怎麼開會、誰來組成、流程怎麼走,這些細節不是法律明文寫死的,而是行政機關發布的一份「組織及審議細則」。這條法律的真正意義在於:它把細則的制定權交給了法務部,但要求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最後還要行政院和司法院一起核定。為什麼這個程序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是一位律師被送進懲戒程序時,決定你命運的不只是律師法本身,而是這份細則裡的眉眉角角,包括委員怎麼選、會議怎麼開、決議怎麼形成。這條條文是律師自律精神的程序基礎,也是你如果哪天被懲戒時,所有程序保障的源頭。
律師法第 84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授權規定,將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的組織及審議細則制定權授予法務部,並要求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最終由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核定,構成台灣律師懲戒制度「政府主導 + 律師界參與 + 跨院核定」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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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雖然律師懲戒制度有自律的精神,但委員會的組織和審議細則是由法務部擬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只有被徵詢意見的角色。這就是為什麼律師懲戒被定性為「半官方自律」,不是純粹的同業自治。內行人提示:細則的歷次修正版本可在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找到,這比律師法本身更影響你被懲戒時的實際待遇。
有,但有限。本條用的字是「徵詢」,不是「同意」。法務部必須聽,但不一定要照辦。實務上律師團體的意見會被納入考量,但最後拍板權在行政院和司法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關心律師懲戒制度的演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官方立場文件和法務部的回應,是觀察制度方向的兩個重要視角。
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的組織及審議細則授權法源,由法務部擬訂、行政院和司法院核定。
依律師法第 78 條設置的官民混合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依律師法第 84 條授權,由法務部制定的法規命令,規範委員會具體運作、開會程序、決議門檻等細節。
依律師法第 60 條設置的全國性律師團體,整合各地方律師公會,在本條中扮演被諮詢角色。
法務部擬訂草案 → 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 → 整理後報行政院 →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 → 發布施行。
第一步調出最新版「組織及審議細則」對照律師法第 8 章閱讀;第二步檢視程序合法性;第三步準備實體答辯。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細則」,pcode 為 I0030008。
可透過全國律師聯合會在徵詢階段表達意見、提出修正建議,或公開立場文件影響輿論,但無否決權。
律師法是母法優先,細則不得牴觸母法。但程序細節以細則為準,兩者互補不矛盾。
台灣是法務部主導 + 律師界徵詢的半官方模式;日本完全由弁護士連合會自律,政府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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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移列。 二、本章已就涉及律師懲戒程序保障措施之基本核心內容,明文規定,其他有關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之事務性事項,基於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明定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一、本條由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移列。 二、本章已就涉及律師懲戒程序保障措施之基本核心內容,明文規定,其他有關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之事務性事項,基於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明定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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