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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