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6 條規定刑懲並行: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須以犯罪成立為斷且委員會認有必要時,例外可停止。
Q · 刑案還在跑,律師懲戒會等嗎?
不會。刑懲並行是原則
依律師法第 86 條,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律師懲戒程序不停止,這是原則。但書留了一個窄門:當懲戒處分必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可停止懲戒程序,等刑事判決確定。決定權在委員會,被付懲戒律師沒有當然請求權。
律師被懲戒時最常見的誤解之一:「我這件事還在刑事偵查中,懲戒應該會先停下來等吧?」答案是:不會。本條的原則寫得很硬: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也就是說,檢察官還在查、法院還沒判,律師懲戒委員會該開會就開會、該決議就決議。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刑事責任和懲戒責任是兩條獨立的軌道,刑事處理犯罪、懲戒處理職業倫理,標準不同、目的不同,沒道理一邊等另一邊。但本條留了一個但書:如果懲戒處分必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例如懲戒事由就是該犯罪行為本身),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例外停下來等刑事判決確定。注意這個彈性的關鍵字是「得」,不是「應」。意思是停不停由委員會決定,被付懲戒律師沒有當然的請求權。
律師法第 86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關係之規範性條文,建立刑事與懲戒「平行進行」之原則,並例外允許律師懲戒委員會在懲戒處分以犯罪成立為前提時停止懲戒程序,貫徹職業倫理責任獨立於刑事責任之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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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會。律師法第 86 條明文規定: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只有在但書情況下,也就是懲戒處分必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前提且委員會「認有必要」時,才可能停止。但「認有必要」的判斷權在委員會,不在當事人。內行人提示:不要因為刑案還在跑就對懲戒消極應對,懲戒一旦先做成處分,即使刑案後來無罪,職業生涯已受實質衝擊。
不會自動撤銷。刑事無罪不等於懲戒違法,因為兩者標準不同。但可依律師懲戒覆審程序或再審程序爭取重新審酌。內行人提示:若預見這種風險,當初聲請停止懲戒程序的書面紀錄就會成為主張「程序應停止而未停止」的重要伏筆。所以該聲請的當下就要聲請,即使知道會被駁回,也要把紀錄留下來。
規範律師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關係,建立「刑懲並行」原則,並例外允許委員會停止懲戒程序。是律師懲戒程序的核心規範條文之一。
刑事責任與職業倫理責任屬不同軌道、不同標準,所以兩個程序原則上獨立進行,互不停止。貫穿台灣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會計師懲戒等職業體系。
指懲戒事由與犯罪事實實質相同,亦即懲戒處分能否成立必須先確定犯罪是否成立。典型案例是律師涉嫌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與業務直接相關的犯罪。
「得」是委員會職權裁量、可停可不停;「應」是強制停止、無裁量空間。本條用「得」,所以被付懲戒律師沒有當然請求權。
立刻評估時序、判斷是否符合但書要件、書面聲請停止懲戒、兩線同步準備答辯與證據。不可消極等待刑案結果。
書面聲請書、刑事案件繫屬證明、懲戒事由與犯罪事實同一性說明、相關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必要時專家意見書。
兩線可分開委任不同律師分工。懲戒委任費 6-15 萬不等、刑事辯護依案件複雜度 15-50 萬。複雜案件兩線總費用可能突破百萬。
比對懲戒移送理由書與刑事起訴書/判決書的事實主張、援引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類似案例、必要時請學者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懲戒由律師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級)審議、適用律師法;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但「刑懲並行」原則兩者相同。
86 條規範與刑事程序的關係、87 條規範懲戒委員會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86 是程序協調、87 是證據蒐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disciplinary |
|---|---|---|
| 標準 | 排除合理懷疑 |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 目的 | 國家追訴與制裁 | 職業倫理維護 |
| 結果 | 刑罰(自由刑、罰金) | 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除名 |
| 停止程序的決定權 | 不適用 | 律師懲戒委員會(不是被付懲戒律師) |
| 兩者關係 | 獨立軌道 | 獨立軌道,例外時可停止等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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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與懲戒事件相關之刑事案件於偵審中,得否停止懲戒程序,爰參考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九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與懲戒事件相關之刑事案件於偵審中,得否停止懲戒程序,爰參考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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