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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2.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3.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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