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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
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
律師法
第 8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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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律師
懲戒
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
,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律師之使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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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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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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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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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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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律師事務所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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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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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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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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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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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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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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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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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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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再審議程序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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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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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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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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