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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