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89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須於 3 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 6 個月,且被付懲戒律師得到場陳述意見並委任律師為之。
Q · 我檢舉律師後要等多久?對方可以請律師答辯嗎?
原則 3 個月、最長 6 個月,對方可請律師
依律師法第 89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受理懲戒事件後 3 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 6 個月,這是法定期限不是建議。同時被付懲戒律師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權利,並可委任另一位律師代理答辯;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委員會可不待陳述逕行審議(等同缺席判決)。
檢舉律師最讓人崩潰的不是輸贏,是「等」。你提了檢舉資料,然後呢?沒人告訴你什麼時候會有結果。一年?兩年?案子就這樣懸在那裡。這條給了答案:三個月內要審完,最多延長到六個月。半年是天花板。這個時限不是建議,是法定義務。但時限只是這條的半張臉。另外半張臉更重要:被檢舉的律師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權利,而且他可以委任另一位律師當辯護人。沒錯,律師被檢舉時可以請律師。這聽起來像同行相護,但本質是正當程序的展現:再嚴重的指控,被告也有完整答辯權。如果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委員會可以直接審下去,缺席判決。所以對被檢舉律師而言,「不出席」幾乎等於放棄答辯。
律師法第 89 條規範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期限與被付懲戒律師的陳述意見權,建立「3 個月+必要時延長至 6 個月」的雙層時限機制,並明文保障被付懲戒律師得到場陳述意見、委任律師代理之程序權,是律師懲戒程序正當化的核心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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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律師法第 89 條規定 3 個月內完成審議,最多延長到 6 個月。如果超過 6 個月還沒結果,你可以書面催詢,並要求委員會說明遲延理由。內行人提示:催詢時把法條條號明確寫出來(律師法第 89 條第 1 項),並要求書面回覆。書面紀錄是日後主張程序瑕疵的證據。
不是。被檢舉律師在自己案件中是當事人不是辯護人,與球員兼裁判完全不同。第 89 條第 3 項保障的是被告的辯護權,這跟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請律師是同樣的法理。委員會的中立性由委員組成保證,不會因為被告請律師而動搖。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不請律師代理的被付懲戒律師,敗訴率明顯偏高,因為情緒和判斷會干擾自我辯護。
規範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期限(3 個月、最多 6 個月)與被付懲戒律師到場陳述意見、委任律師代理之權利,是律師懲戒程序的核心時限條文。
原則 3 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 6 個月。逾期屬程序瑕疵但案件不會自動撤銷。
被付懲戒律師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委員會不待其陳述即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類似刑事缺席判決。
被付懲戒律師於懲戒程序中得到場為自己辯護、提出證據與法律意見的程序權,本條第 3 項允許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向懲戒委員會詢問進度,明確援引律師法第 89 條第 1 項要求說明遲延理由,並要求書面回覆作為日後主張程序瑕疵的證據。
第一時間評估是否委任律師代理;準備書面答辯狀含爭點、證據、法律依據;準時到場或書面請假;切勿置之不理。
依案件複雜度與律師資歷而異,懲戒案件實務委任費用範圍較大,通常以「件」計算,建議先取得書面委任契約與費用明細。
出國證明、住院診斷書、其他法院開庭傳票、重大家庭事故證明等書面文件,務必在通知期日前書面陳報並附證據。
公會處置是公會內部紀律處分(如警告、申誡),律師懲戒委員會則可作成停止執業甚至除名等較重處分,且程序由本條規範。
懲戒是行政性質追究律師倫理責任,刑事訴訟由國家追訴犯罪;同一事件可能同時觸發兩種程序,依本法第 86 條不停止懲戒程序。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ule | exception |
|---|---|---|
| 審議期限 | 律師法第 89 條:3 個月內 | 必要時得延長至 6 個月 |
| 被付律師陳述意見 | 應通知到場陳述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逕行審議 |
| 委任代理 | 得委任律師代理陳述 | 委任律師亦不到場視同無故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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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受理懲戒事件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律師懲戒委員會開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律師到場陳述意見。被付懲戒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議。 前項到場陳述意見,被付懲戒律師得委任律師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期間及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期間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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