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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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