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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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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1 條規範免議決議事由: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已逾第 102 條 10 年懲戒權行使期間,應為免議。

Q · 律師多年前的不當行為現在還能檢舉嗎?

看時效與是否已被罰過

依律師法第 91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遇到「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已逾第 102 條 10 年懲戒權行使期間」二種情形之一,必須作免議決議。這代表檢舉案會在實質審理開始前就被擋下。檢舉前必先做兩件事:查公會懲戒紀錄資料庫確認該行為未被處理過、計算行為終了至今是否超過 10 年。漏掉任何一項,整箱證據都白蒐集。

白話解讀

「免議」是法律世界裡一個特別的單字,意思不是「無罪」,而是「我不審了」。它跟「不受懲戒」差很多。不受懲戒是審完之後說你沒事,免議是根本不進入實質審理。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設計?兩個原因:第一,同一件事不能被罰兩次(一事不再理);第二,太久遠的事不能無限期翻舊帳(時效消滅)。本條把這兩種情況打包進「免議」這個籃子。如果你準備檢舉一位律師,記得先做兩件事:查清楚這件事有沒有被先前的懲戒決議處理過、計算這件事距今是否超過第102條規定的懲戒權行使期間(10年)。漏掉任何一項,你的檢舉案會在實質審理開始前就被擋下,連辯論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1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之免議決議規範,明定懲戒案件具備「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確定」或「逾第 102 條懲戒權行使期間(10 年)」二事由之一者,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作免議決議,使案件於實質審理前終結。此一制度源自公務員懲戒法第 56 條立法例,並與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同屬大陸法系雙層終結邏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五年前的不當行為現在還能檢舉嗎?

可以。律師法第102條規定的懲戒權行使期間是10年,5年仍在期間內。但時間越久,證據蒐集和保存越困難,實務上越接近10年的案件越難成案。內行人提示:不是只有「正式被檢舉」才能阻止時效進行,懲戒程序的啟動本身就是時效中斷的關鍵節點,所以拖延猶豫的成本很高。

Q2我之前檢舉律師被免議,可以再重提嗎?

看免議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時效已過,幾乎不可能再追究。如果是因為一事不再理(已被先前案件處理),要看你能否提出「不同行為」的事實。內行人提示:免議決議的書面理由通常會寫得很簡略,建議你索取完整理由書,研究決議的具體基礎,再評估是否有重新檢舉的空間。如果只是想「翻舊帳重來一次」,多半會再次被免議。

Q3律師法第 9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律師懲戒案件作免議決議的兩種法定事由:一事不再理(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與懲戒時效消滅(逾 10 年)。免議使案件於實質審理前終結。

Q4免議決議是什麼意思?

懲戒委員會在實質審理前因法定程序門檻終結案件的決議形式,不評斷是否該罰,直接「不審」。

Q5什麼叫一事不再理?

同一行為已受確定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重複追究,源自憲法正當程序原則,律師法第 91 條第 1 款體現。

Q6律師懲戒時效從何時起算?

自律師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期間為 10 年(律師法第 102 條)。

Q7律師多年前的不當行為現在還能檢舉嗎?

計算行為終了至今年數,超過 10 年不能追究。同時查公會懲戒紀錄確認未被處理過。兩道門檻都過才能進實質審理。

Q8怎麼避免檢舉案被免議?

檢舉書內主動說明:本件未超過第 102 條 10 年時效、且非同一行為。附上時效計算與公會紀錄查詢結果。

Q9免議決議能上訴嗎?

可以依律師法第 79 條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覆審期間案件不執行,覆審決議才是最終確定。

Q10免議後想再檢舉怎麼辦?

看免議原因。時效已過則幾乎不能再追究。一事不再理則要分析能否提出「不同行為」的新事實,僅新證據通常仍會被免議。

Q11免議 vs 不受懲戒差在哪?

免議是程序門檻不審理(時效或一事不再理),不受懲戒是審完後認定不該罰。對律師紀錄影響不同:前者無審理紀錄,後者有審理紀錄但無懲戒。

Q12免議 vs 不受理差在哪?

免議是實體程序門檻(時效 / 一事不再理)終結,不受理是程序要件瑕疵(如移付程序違規)終結。不受理補正後可再提,免議幾乎不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免議決議不受懲戒決議不受理決議
進入實質審理
事由一事不再理 / 時效消滅證據不足或無第 73 條情事程序瑕疵不能補正
對律師紀錄影響無實質審理紀錄有審理紀錄但無懲戒無實質審理紀錄
對檢舉人影響原則不能再就同事重提通常不能再以同事證重提補正程序瑕疵後可再提

免議決議

進入實質審理
事由
一事不再理 / 時效消滅
對律師紀錄影響
無實質審理紀錄
對檢舉人影響
原則不能再就同事重提

不受懲戒決議

進入實質審理
事由
證據不足或無第 73 條情事
對律師紀錄影響
有審理紀錄但無懲戒
對檢舉人影響
通常不能再以同事證重提

不受理決議

進入實質審理
事由
程序瑕疵不能補正
對律師紀錄影響
無實質審理紀錄
對檢舉人影響
補正程序瑕疵後可再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第 63 条(懲戒の時効 3 年)
韓國변호사법 제96조의5(징계시효 3 년)
中國律師法第 50 條 + 律師協會懲戒規則(執業活動結束起算)
德國BRAO § 115b(Verjährung der Verfolgung im anwaltsgerichtlichen Verfahren,原則 3 年)
法國Décret n° 91-1197 article 191(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des avocats devant le Conseil de discipline)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32(Limit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六條,於本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免議決議之情形。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六條,於本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免議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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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1 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