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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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