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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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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2 條規定律師懲戒案件兩種不受理情形:移付程序違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Q · 律師被移送懲戒後一定會被審到底嗎?

不一定,程序瑕疵補不齊或律師死亡就會不受理

依律師法第 92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遇兩種情形必須做成不受理決議:第一款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第二款被付懲戒律師死亡。第一款只是程序瑕疵,事實本身未消失,移送機關重新整理後仍可再次移送;第二款則是純粹終結,因懲戒為律師個人專屬責任,不得由家屬繼承。

白話解讀

律師被移送懲戒後,故事不一定會按劇本演下去。律師懲戒委員會手上握著一張「不審了」的退場券,啟動條件只有兩個:移送的程序有漏洞,通知補正後逾期還是沒補;或者被移送的律師人已經不在了。第一種情況聽起來像逃過一劫,但其實只是「這一回合走不通」,事實還在那裡,重新合法移送照樣會進入審議。第二種才是真正的終點,因為懲戒是一身專屬責任,不會像債務一樣被家屬繼承。看懂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在於「怎麼逃」,而在於它劃出了懲戒程序的兩個物理界線:程序合法性與當事人存在。少了任何一個,整個機制就停在原地空轉。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2 條為律師懲戒程序的不受理規範,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在「移付程序違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與「被付懲戒律師死亡」兩種情形下,應為不受理決議。此條設計兩個程序退場出口,平衡程序合法性與檢舉人實體追訴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被移送懲戒後過世,案件會繼續審嗎?

不會。依律師法第 92 條第二款規定,被付懲戒律師死亡時,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案件即終結。懲戒是針對個人執業資格的責任,不會由家屬繼承。但律師死亡前已經做成的懲戒處分仍然有效,例如已經被停職的紀錄不會因死亡被消除。律師事務所合夥的民事責任是另一回事,那走民事訴訟而非懲戒程序。

Q2我檢舉律師結果被不受理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一定。不受理通常代表程序有瑕疵,例如移送機關的文件不齊或補正不及,事實本身沒有被否認。你可以再向移送機關(地方律師公會、地檢署、法院)追蹤,請求他們補正後重新移送。內行人提示:很多檢舉人以為自己就是移送人,其實檢舉只是觸發程序的線索,正式移送必須由特定機關發動,搞清楚這個分工才知道往哪裡推進。

Q3律師法 92 條是什麼?

律師懲戒委員會做成不受理決議的兩種情形:移付程序違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被付懲戒律師死亡。是律師懲戒程序的兩個正式退場出口。

Q4律師懲戒不受理跟免議差在哪?

不受理(92 條)是程序退場,沒進入實體審查;免議(91 條)是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或時效消滅等實體事由,事實已審但不再處罰。

Q5什麼叫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

移送機關不適格、移送事由不具體、文書嚴重缺漏到無法用補件補通知方式修正者,屬不能補正。可補正者委員會會通知補。

Q6一身專屬責任是什麼意思?

僅得對權利義務主體本人追究、不得繼承或讓與之法律責任。律師懲戒、刑事責任典型如此,與民事債權債務的繼承性形成對比。

Q7律師被移送懲戒後該怎麼主張不受理?

收到移送通知第一時間檢視程序面瑕疵 → 整理移送機關文件問題 → 在委員會通知補正期限內舉證移送機關無法補正 → 若移送機關逾期未補即自動觸發不受理。

Q8檢舉律師被不受理後怎麼推進?

確認移送機關(地方律師公會、地檢署、法院)是否已知瑕疵 → 提供補強證據協助重新移送 → 追蹤再次移送進度。檢舉人自己不能補正,但可推動。

Q9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期間多久?

依律師法 89 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受理懲戒事件後 3 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 6 個月。不受理決議通常落在程序審查初期。

Q10怎麼證明移送機關程序違規?

比對律師法 76(移送主體)、77(移送理由書要件)、81(委員迴避)逐項檢視。移送機關非適格、理由書缺記載、有迴避事由未迴避都是常見可主張瑕疵。

Q11律師法 92 條 vs 公務員懲戒法 57 條差在哪?

兩條設計幾乎一模一樣,律師法 92 條立法參酌公務員懲戒法 57 條。差別只在於適用主體:92 條對律師、57 條對公務員。理解一個即懂另一個邏輯。

Q12律師法 92 條 vs 91 條(免議)哪個對律師有利?

91 條免議是徹底結案、事實已審;92 條第一款不受理是暫時喘息、事實未審還可能再來。第二款(死亡)兩者皆案件終結。律師當然希望走 91 條而不是 92 條第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不受理(92 條)免議(91 條)懲戒處分(90 條)免議(91 條)
啟動原因程序違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被付懲戒律師死亡同一行為已受懲戒、不應受懲戒、時效消滅證據充分且有應付懲戒事由
案件後續可能性第一款:可重新移送;第二款:徹底終結完全終結決議書送達後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對被付懲戒律師意義暫時喘息,但事實未審受罰,紀錄入司法院公告實質出路,事實已審查
對檢舉人意義可推動移送機關重新整理證據結案,無法重啟目的達成

不受理(92 條)

啟動原因
程序違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案件後續可能性
第一款:可重新移送;第二款:徹底終結
對被付懲戒律師意義
暫時喘息,但事實未審
對檢舉人意義
可推動移送機關重新整理證據

免議(91 條)

啟動原因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不應受懲戒、時效消滅
案件後續可能性
完全終結
對被付懲戒律師意義
對檢舉人意義
結案,無法重啟

懲戒處分(90 條)

啟動原因
證據充分且有應付懲戒事由
案件後續可能性
決議書送達後可向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對被付懲戒律師意義
受罰,紀錄入司法院公告
對檢舉人意義
目的達成

免議(91 條)

啟動原因
案件後續可能性
對被付懲戒律師意義
實質出路,事實已審查
對檢舉人意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律師法第 92 條(本條,不受理決議)
日本弁護士法 第 64 条の 5 関連規定(懲戒手続中における被懲戒人死亡時の取扱い)
韓國변호사법 제93조 관련 규정(징계절차상 불수리 사유)
中國律师法 第49-50條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師懲戒程序中止與終結事由)
德國BRAO §§ 116, 122(Anwaltsgerichtsverfahren - Verfahrenseinstellung bei Tod oder Verfahrensmangel)
法國Loi n° 71-1130 + Décret n° 91-1197 article 188 et suivants(Conseil de discipline régional - irrecevabilité)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11 + State Bar Disciplinary Rules(dismissal upon respondent's death or procedural defe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決議之情形。惟如屬可補正者,並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始得為不受理之決議。

  • 懲戒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決議之情形。惟如屬可補正者,並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始得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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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2 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