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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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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
  2. 2.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3. 3.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
  4. 4.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93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會議需三分之二委員出席,過半數決議;意見分三說以上未過半時,採順次計票讓最重處分下滑。

Q · 律師懲戒委員會意見分歧時怎麼決定處分?

順次計票,最重處分若沒自己過半會下滑一級

依律師法第 93 條第 3 項,當審議意見分成三說以上、沒有任何一派過半數時,從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的意見(最重處分)開始往下加票,直到累積過半為止。實務效果是最重的處分若自己沒有多數票,會「被拉下來」一級,承認嚴厲處分需要更高共識門檻。

白話解讀

三位委員看一個案子,意見分成三派,誰也說服不了誰,這時候懲戒怎麼判?這條給了一個聽起來像數學題、其實對被付懲戒律師有利的答案。第一道防線是出席門檻: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場才能開會(要迴避的委員不計入)。第二道是決議方式:原則上過半數決。最巧妙的是第三道規則:當意見分成三派以上、沒有任何一派過半時,從最重的處分往下加票,加到過半為止。實際上的效果是:最重的處分若沒有自己的多數票,會「被拉下來」一級。對被付懲戒的律師而言,這個設計本身就是制度給的緩衝。最後一道是保密規則,討論不公開、意見記入審議簿但嚴守秘密,避免委員受到外部壓力或被當事人事後追訴。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3 條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會議的決議規則總則,建立四層機制:三分之二出席門檻、過半數決議原則、意見分歧時的順次計票方法、審議保密義務,是台灣律師懲戒程序「向次不利意見收斂」制度文法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員會出席人數不夠怎麼辦?會議會被取消嗎?

依律師法第 93 條第 1 項,2/3 門檻達不到就不能開會,會議必須延期。但要注意:應迴避的委員不計入應出席人數。例如 15 位委員、3 位迴避,分母就變成 12 位,那麼 8 位出席就達門檻。內行人提示:被付懲戒律師主動提出迴避聲請,是改變會議能否開成的合法武器。

Q2順次計票到底對誰有利?

對被付懲戒律師有利。當意見分成多派、沒人過半時,從最重的處分往下加票,所以最重的處分必須自己過半才能勝出,否則會下滑到次重的層級。這個規則承認懲戒結果的嚴厲性需要更多共識,沒有共識時自動往較輕方向收斂。內行人提示:在書狀中提出多種處分可能性的論證,可以增加意見分散的機率,啟動這個有利結構。

Q3委員違反保密義務有什麼後果?

依律師法第 93 條第 4 項,審議不公開、意見記入審議簿並嚴守秘密。違反保密的委員可能面臨內部紀律處分、甚至個人法律責任。內行人提示:被付懲戒律師若能蒐集到委員洩密的證據,這不只是個別委員的問題,可能影響整個審議程序的合法性,是主張覆審或行政救濟的有力理由。

Q4律師法第 93 條是什麼?

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會議規則總則,建立 2/3 出席、過半決議、順次計票、審議保密四層機制,是律師懲戒程序的決議引擎。

Q5順次計票是什麼?

意見分三說以上未過半時,從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往下累加至過半的決議方法,效果是最重處分自動下滑。

Q6三分之二出席門檻怎麼算?

委員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後的 2/3,例如 15 位委員 3 位迴避,分母為 12,需 8 位出席。

Q7「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指什麼?

處分種類光譜上最嚴厲者,依律師法第 101 條為除名 > 停止執行職務 > 申誡等順序。

Q8律師懲戒怎麼判?

懲戒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依本條 4 層規則決議,作成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律師,不服可 20 日內覆審。

Q9被付懲戒律師怎麼影響會議結果?

比對委員迴避事由聲請迴避(影響 2/3 門檻),書狀提出「中間方案」處分論述(增加意見分散觸發順次計票)。

Q10順次計票具體怎麼加?

從最重處分往最輕處分順次加票,例如除名 3 + 停職 2 = 5(過半),決議即為「停職」,除名被下滑一級。

Q11對懲戒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依律師法第 79 條於 20 日內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覆審程序準用本節規定(律師法第 100 條)。

Q12律師懲戒 vs 公務員懲戒順次計票差在哪?

兩者均採順次計票精神(公懲法第 59 條),但律師懲戒更強調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收斂,主管機關不同(律師委員會 vs 公務員懲戒法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decision_methodresult_logicfavorable_to_accused
全部委員意見一致或單一派過半過半數決議最高票數派即為決議中性
兩派意見、其中一派過半過半數決議過半派為決議中性
三派以上意見、無一派過半順次計票最重處分往下加票至過半有利(最重處分自動下滑)
委員迴避導致出席不足 2/3會議無法成立延期審議有利(爭取時間)

decision_method

全部委員意見一致或單一派過半
過半數決議
兩派意見、其中一派過半
過半數決議
三派以上意見、無一派過半
順次計票
委員迴避導致出席不足 2/3
會議無法成立

result_logic

全部委員意見一致或單一派過半
最高票數派即為決議
兩派意見、其中一派過半
過半派為決議
三派以上意見、無一派過半
最重處分往下加票至過半
委員迴避導致出席不足 2/3
延期審議

favorable_to_accused

全部委員意見一致或單一派過半
中性
兩派意見、其中一派過半
中性
三派以上意見、無一派過半
有利(最重處分自動下滑)
委員迴避導致出席不足 2/3
有利(爭取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弁護士法第 58 条(綱紀委員会・懲戒委員会の決議)
韓國변호사법 제98조의6(변호사징계위원회 의결정족수)
德國BRAO § 117(Beschlussfähigkeit des Anwaltsgerichts)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20-2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   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   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關於懲戒委員會出席人數、決議方式及是否公開之規定而增訂之。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關於懲戒委員會出席人數、決議方式及是否公開之規定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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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3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