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決議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
- 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律師法 第9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