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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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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決議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
  2. 2.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律師法第 94 條,懲戒決議書須記載六款事項並由出席委員簽名,缺漏救濟教示者覆審期間放寬。

Q · 拿到律師懲戒決議書,第一個要看什麼?

看六款記載事項加簽名,少一項就是覆審攻擊點

依律師法第 94 條,懲戒決議書必須記載六款事項:被付懲戒律師資料、懲戒事由、決議主文、事實證據及理由、決議日期、20 日覆審教示,且出席委員必須簽名。收到決議書的第一動作不是看主文處分多重,而是逐條檢視這六款是否齊備—特別是救濟教示與簽名—因為任一款缺漏都是覆審程序的程序性攻擊點。

白話解讀

懲戒決議書不是一張普通的公文,而是被付懲戒律師唯一的反擊起點。它有六個必填欄位,每一個都對應後續救濟程序的不同攻擊點:基本資料、懲戒事由、決議主文、事實證據及理由、決議日期、20日覆審教示。最關鍵的是第6款的「救濟教示」,這條教示一旦漏寫,後續的覆審期間就不從送達日起算,而是大幅放寬,這是制度給被付懲戒人的緩衝。第4款的「事實證據及理由」是另一個戰場:理由寫得太草率、與主文不對應、證據認定有矛盾,都是覆審程序中的有力攻擊角度。最後出席委員必須簽名,這個動作確認決議的合法性。少了任何一項,這份文書的程序合法性就有疑問。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94 條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決議書的法定要式規範,要求記載六款必要事項(被付懲戒律師基本資料、懲戒事由、決議主文、事實證據及理由、決議日期、20 日覆審教示)並由出席委員簽名,性質上屬準司法文書的程序保障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決議書最後沒有寫「20日內可提覆審」,這份決議書是不是無效?

不是無效,但對你有利。漏寫救濟教示不影響決議本身的效力,卻會放寬你的覆審期間。原本嚴格的 20 日期限會延長(依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法理,可放寬至 1 年)。內行人提示:拿到決議書先翻到最後檢查救濟教示。教示完整代表時間從送達日起算,教示缺漏代表你有額外的時間紅利。

Q2決議書的事實證據及理由寫得很草率,可以據此提覆審嗎?

可以。第 4 款要求決議書應載明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這是準司法文書的基本要求。若理由空泛、未具體交代為何採信某項證據、為何不採信被付懲戒律師的答辯,都是覆審的有力論述。內行人提示:把決議書理由與主文對照看,找出邏輯落差或欠缺說理之處,這比實體爭執「事實是否成立」更容易站得住腳。

Q3出席委員沒有全部簽名,這份決議書有問題嗎?

有問題。本條最後一項規定「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簽名是決議書合法性的最終確認動作。若簽名有欠缺,被付懲戒律師可在覆審程序中主張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取得決議書正本後檢查簽名欄是否完整,若簽名與當天會議紀錄記載的出席委員不符,這是覆審最強的程序攻擊點。

Q4律師法第 94 條是什麼?

規範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的六款必要事項與出席委員簽名要求,是被付懲戒律師覆審救濟的程序基礎。

Q5懲戒決議書六款記載事項有哪些?

被付懲戒律師資料、懲戒事由、決議主文、事實證據及理由、決議日期、20 日覆審教示。

Q6什麼叫救濟教示?

在準司法決定書中告知相對人得提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的記載,漏載者救濟期間放寬。

Q7什麼叫準司法文書?

由具準司法性質之委員會(如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記載要求向司法判決靠攏的文書類型。

Q8拿到律師懲戒決議書怎麼檢查?

確認送達日 → 檢查六款記載齊備 → 比對主文與理由 → 核對出席委員簽名 → 20 日內備覆審書狀。

Q9覆審書狀怎麼寫?

重點寫程序瑕疵(教示漏載、簽名欠缺)與理由不充分(主文與第 4 款理由邏輯落差),而非實體爭執事實。

Q10覆審期間怎麼算?

教示完整者從決議書送達日起算 20 日;教示漏載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可放寬至 1 年。

Q11怎麼證明決議書理由不充分?

把第 3 款主文與第 4 款事實證據及理由對照,找出邏輯落差、欠缺說理、證據認定矛盾之處。

Q12律師法 94 vs 行政程序法 96 差在哪?

94 條規範律師懲戒準司法文書記載六款;行政程序法 96 條規範行政處分書面記載要求。兩者結構平行但適用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懲戒決議書(律師法 94)民事判決書(民訴 226)懲戒決議書行政處分書(行政程序法 96)決議書(第 94 條)移送理由書(第 77 條)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記載六款+簽名,覆審期間 20 日法院作成,記載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上訴期間 20 日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準司法文書,救濟教示漏載期間放寬,準用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書面,教示錯誤漏載放寬至 1 年(行政程序法 98 III)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委員會審議後作成,是被付懲戒人的反擊地圖移送機關提出,是懲戒程序的起點

懲戒決議書(律師法 94)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記載六款+簽名,覆審期間 20 日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民事判決書(民訴 226)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法院作成,記載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上訴期間 20 日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懲戒決議書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準司法文書,救濟教示漏載期間放寬,準用行政程序法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行政處分書(行政程序法 96)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行政處分書面,教示錯誤漏載放寬至 1 年(行政程序法 98 III)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決議書(第 94 條)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委員會審議後作成,是被付懲戒人的反擊地圖

移送理由書(第 77 條)

決議書 vs 民事判決書
決議書 vs 行政處分書
決議書 vs 移送理由書
移送機關提出,是懲戒程序的起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第 57 条以下(懲戒)/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懲戒規程
韓國변호사법 제97조 이하(징계절차)/대한변호사협회 징계규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9-51 条(处分种类与程序)
德國BRAO §§ 113 ff.(anwaltsgerichtliche Verfahren)
法國Décret n° 91-1197 art. 197 ss.(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des avocats)
美國ABA Model Rules for Lawyer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 Rule 18 (Hearing procedures and reco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二、懲戒之事由。   三、決議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   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懲戒決議書應記載之事項,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增訂之,並增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提起覆審之教示條款。

  • 懲戒名詞
  • 主文名詞
  • 證據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懲戒決議書應記載之事項,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增訂之,並增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提起覆審之教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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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94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