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本部為前條許可後,應將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國籍、原資格國國名及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當批准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台灣執業後,律師部門應將該律師的國籍、原資格國國名和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根據該法條,例如,如果一個外國律師經批准在台灣執業,律師部門應將該律師的所屬國籍(例如美國)、原資格國國名(例如美國)和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這樣,全國律師聯合會可以得知有關外國律師在台灣執業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