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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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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2. 2.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外國法事務律師在設立事務所和受僱用情況下應該如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在設立事務所時,必須在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而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受僱用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則應該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內。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眾能夠清楚地識別外國律師的執業許可證,以提供人民在選擇律師時的充分信息。 參考資料: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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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