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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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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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