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2.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