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 1. 當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根據律師法第9條或第124條的規定被撤銷或廢止時,律師行政機關應當通知該律師的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 2. 在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之前,律師行政機關應當先徵詢該律師的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 參考資料: 律師法施行細則
- 第九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9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