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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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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本法
第九條
規定
撤銷
或
廢止
律師之律師證書,或
第一百二十四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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