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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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
- 2.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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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證如果遺失、毀損或無法使用,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報請補發或換發。在進行補發或換發的程序中,適用第4條和第5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律師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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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