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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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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
  2. 2.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證如果遺失、毀損或無法使用,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報請補發或換發。在進行補發或換發的程序中,適用第4條和第5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律師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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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前項程序,準用第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