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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
  2.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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