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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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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 三、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 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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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要申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原律師證書或聲明已滅失或遺失。 3. 繳納證書費用的證明。 4. 最近六個月內的二吋半身相片兩張。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司法院律師職業道德規定第36條,申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時需要提供相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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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