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律師證書定期列表公告作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律師補發或換發新的證書后,原有的律師證書應以定期列表的方式進行公告作廢。這意味著一旦新的律師證書被核可補發或換發,原有的證書將不再有效,並且必須公告宣告其作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律師證書的有效性和證據力。 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律師需要補發或換發新的證書時,他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並經過審核程序。一旦新的證書被核准,原有的證書就會被列入定期列表公告作廢,以確保只有有效且被核准的證書在律師身上流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