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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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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律師證書定期列表公告作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律師補發或換發新的證書后,原有的律師證書應以定期列表的方式進行公告作廢。這意味著一旦新的律師證書被核可補發或換發,原有的證書將不再有效,並且必須公告宣告其作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律師證書的有效性和證據力。 一個與這項法規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律師需要補發或換發新的證書時,他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並經過審核程序。一旦新的證書被核准,原有的證書就會被列入定期列表公告作廢,以確保只有有效且被核准的證書在律師身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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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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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律師證書定期列表公告作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