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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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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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當律師證書因滅失、遺失或毀損而無法使用時,律師可以向法務部報請補發或換發證書。律師應該填寫相關申請書並提交必要的文件,以便法務部處理該申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律師能夠持有效的證書執業。假設一位律師不慎將證書遺失,她可以按照這項規定向法務部申請換發證書,以便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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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