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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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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
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
慣例
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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