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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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