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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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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際法事務是指案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並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的法律事務。 這條規定強調了國際法事務的範疇,它涵蓋的是那些需要在原案件中適用其他國家法律或國際法律規則的情況。這可以包括跨國貿易案件、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等情況。當涉及到這些國際法事務時,律師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能力,以確保在不同法律體系下為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法律服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跨國公司在兩個國家之間有一個商業合同糾紛,律師在處理此案時需要考慮兩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可能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協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了解並適用相關的法律原則,以解決爭議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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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