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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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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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律師在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后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的兩年內,可以申請登記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在這兩年內如果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需要遵守台灣律師法及相應的規定。例如,根據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在取得律師資格后,如果受到刑事處罰并且懲戒委員會對其做出除名的裁決,則會被撤銷律師資格。此外,根據律師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五款,律師對於報酬及其墊款的請求權,如果在兩年內不行使則會消滅。因此,外國律師在台灣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且在兩年內行使報酬及墊款的請求權。
- 第一百十六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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