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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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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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律師登錄規則第2條,律師在進行登錄聲請時,需要提供聲請書、律師證書以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的證明文件。具體的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所定。根據上述資料內容,並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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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