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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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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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登錄規則第3條規定,律師必須先在地方法院完成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才得在其直接上級的高等法院或分院進行登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律師具備基本的業務能力和專業背景之後才能在更高級的法院執行職務。例如,一位律師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完成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就可以在台灣高等法院或分院進行登錄,並從那裡開始執業。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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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