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20
廢律師登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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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律師非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錄。
已登錄之律師,復在其他法院登錄者,應由後登錄之法院,將登錄之年、月、日及號數通知前登錄之法院。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律師登錄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