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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20

律師登錄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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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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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後,不得在其直接上級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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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之律師,復在其他法院登錄者,應由後登錄之法院,將登錄之年、月、日及號數通知前登錄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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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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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登錄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