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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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登錄規則第7條,法院在駁回律師登錄申請或註銷登錄時,應將駁回或註銷的原因通知其他已登錄的法院。如果有違反律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法院應函請法務部撤銷該律師的律師資格。這意味著如果律師在登錄程序中違反了相關法規,法院將不准其登錄,並通知其他已登錄的法院,同時請求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參考資料: 律師登錄規則 (最近修訂日期:2001年1月26日) 律師法 (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4月23日)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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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