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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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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法院,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登錄規則第7條,法院在駁回律師登錄申請或註銷登錄時,應將駁回或註銷的原因通知其他已登錄的法院。如果有違反律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法院應函請法務部撤銷該律師的律師資格。這意味著如果律師在登錄程序中違反了相關法規,法院將不准其登錄,並通知其他已登錄的法院,同時請求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參考資料: 律師登錄規則 (最近修訂日期:2001年1月26日) 律師法 (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4月23日)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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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登錄規則第 7 條規定:「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法院,其有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登錄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