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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法院,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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