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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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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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登錄規則第8條, 律師的登錄或註銷登錄需要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這意味著律師的登錄和註銷登錄的相關資訊會被記錄報告給司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法務部,並公告於法務部公報中。例如,高等法院可能會將律師的登錄情況陳報給司法院,以便該機構能夠掌握律師的執業狀況。同樣地,高等法院檢察署也會將相關資訊轉報給法務部,以便該部門能夠監督和管理律師的登錄情況。這些程序的實施可以確保登錄和註銷登錄的適當進行,並確保相關的資訊可以被相關機關掌握和公開。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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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