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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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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的規定,律師在以下情況下應予註銷登錄: 一、律師自行申請註銷登錄。 二、律師已故。 三、律師被撤銷資格。 四、律師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 根據這些情況,以下是相關的例子: 1)律師決定放棄律師職業並自行申請註銷登錄。 2)律師去世後,其登錄將被註銷。 3)律師的执照被撤销,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或法律义务。 4)律師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例如犯有重大犯罪行為或遭到刑事起訴,可能會導致其执照被註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law/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令-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律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2 律師登錄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9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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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規定:「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