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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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的規定,律師在以下情況下應予註銷登錄: 一、律師自行申請註銷登錄。 二、律師已故。 三、律師被撤銷資格。 四、律師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 根據這些情況,以下是相關的例子: 1)律師決定放棄律師職業並自行申請註銷登錄。 2)律師去世後,其登錄將被註銷。 3)律師的执照被撤销,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或法律义务。 4)律師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例如犯有重大犯罪行為或遭到刑事起訴,可能會導致其执照被註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law/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令-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律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2 律師登錄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9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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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