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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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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錄之律師,復在其他法院登錄者,應由後登錄之法院,將登錄之年、月、日及號數通知前登錄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登錄規則第4條規定,已經在一個法院登錄的律師如果再在其他法院登錄,後登錄的法院應該將登錄的年、月、日、號碼通知前登錄的法院。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不同法院之間能夠知曉律師的登錄狀況,以避免重複登錄或其他管理上的問題。 這條規則的引用是在上述文本中原告聲請登錄的情境中被被告所提及,被告認為原告違反了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因為原告已經先後在台北、板橋、桃園和雲林四個地方法院登錄,所以不能再向被告所在的法院聲請登錄。被告以這個理由否准了原告的聲請。 根據這個情境,我們可以了解到律師登錄規則第4條的目的是確保律師在不同法院之間的登錄是一致的,同時也能夠讓不同法院知曉律師的登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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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登錄規則第 4 條規定:「已登錄之律師,復在其他法院登錄者,應由後登錄之法院,將登錄之年、月、日及號數通知前登錄之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登錄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