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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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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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每位指導律師在同一時期內最多只能指導三位訓練中的律師。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位訓練中的律師都能夠獲得充分的指導和關注,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素質。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有效管理和有效利用指導律師的資源,同時也能提供良好的訓練環境和質量保證。根據最新的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如果一位指導律師同時指導超過三位訓練中的律師,則這樣的訓練行為將被認為是違反規定的。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涉及到律師的職前訓練,通過這樣的訓練,訓練中的律師可以獲得實際操作和實踐機會,提高其法學素養和實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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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