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11

快速跳轉
  1. 1.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指導律師不能繼續指導訓練情事者,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准其更換指導律師。
  2. 2.學習律師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致影響學習成效時,指導律師得報請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處理。
  3. 3.指導律師之指導如有不當時,學習律師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了關於律師訓練期間指導律師的一些規定。根據第1項,如果學習律師在實務訓練期間遇到無法繼續接受指導律師指導的情況,可以向受委任辦理該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申請更換指導律師。第2項提到,如果學習律師不當地拒絕接受指導律師的指導,影響了學習成效,指導律師可以向受委任辦理該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報告並處理。第3項指出,如果指導律師的指導有不當行為,學習律師可以向受委任辦理該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報告並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1 條規定:「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遇有指導律師不能繼續指導訓練情事者,得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