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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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習律師於完成實務訓練時,指導律師應填列學習律師之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陳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學習律師停訓、退訓時,亦同。
- 2.前項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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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3條的規定,學習律師在完成實務訓練時,需要填寫實務訓練成績評定表,並提交給受委任(託)辦理該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學習律師停訓或退訓時,同樣需要填寫該成績評定表。該評定表需要由受委任(託)辦理該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提交法務部進行核定,並實施相關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學習律師在訓練過程中的成績得到客觀評定和監督,促進其培訓的有效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官學院學習律師實務訓練事項說明」,學習律師在完成實務訓練時需要填寫一份成績評定表,該表格將對其在訓練期間的表現進行詳細評分。評分項目包括室內講授課程的理解與應用、解析分裂法律問題的能力、模擬法庭辯論與書審分析能力等等。這樣可以確保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的能力得到全面的評估。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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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