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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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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
  2. 2.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4條的規定,律師訓練分為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兩個部分。只有兩個訓練部分的成績都達到合格,法務部才會發給合格證書。如果訓練是由司法官學院辦理的,司法官學院除了要向法務部陳報外,還要函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暫時還無法找到,所以無法提供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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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4 條規定:「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