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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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合格者,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法務部。
- 2.本訓練如由法務部委託司法官學院辦理,司法官學院除依前項規定陳報法務部外,並應函知全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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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4條的規定,律師訓練分為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兩個部分。只有兩個訓練部分的成績都達到合格,法務部才會發給合格證書。如果訓練是由司法官學院辦理的,司法官學院除了要向法務部陳報外,還要函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暫時還無法找到,所以無法提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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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