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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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 2.學習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課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或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但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於基礎訓練期間所生之請假時數,不在此限。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 五、實務訓練成績未達七十分。 六、基礎訓練測驗成績未達七十分。但基礎訓練測驗成績五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經補測驗一次後達七十分,不在此限。
- 3.學習習律師於基礎訓練期間每一課程遲到、中途離席或早退逾十五分鐘未滿一小時者,應向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請假一小時。當日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以曠課一小時論。
- 4.學習律師有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情事,除申請停訓外,應申請參加當年度或次一期基礎訓練補足所缺課程科目及時數;逾期未申請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 5.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未參加基礎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但於未補足前項課程科目及時數前,不得參加基礎訓練測驗。
- 6.基礎訓練之測驗方式、測驗科目及成績評定方式,應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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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6 條規定如下: 1. 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這條規定意味著學習律師在完成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後,如果其成績不達到合格標準,就無法完成整個訓練課程,也就無法取得律師資格。 2. 學習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課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或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但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於基礎訓練期間所生之請假時數,不在此限。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 五、實務訓練成績未達七十分。 六、基礎訓練測驗成績未達七十分。但基礎訓練測驗成績五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經補測驗一次後達七十分,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列出了一些導致學習律師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情況。例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曠課時數過多或未經核准的請假行為、有妨礙學習的行為、拒絕接受指導律師指導、成績未達到七十分等等。如果學習律師有以上情形之一,則被評定為不合格。 3. 學習律師於基礎訓練期間每一課程遲到、中途離席或早退逾十五分鐘未滿一小時者,應向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請假一小時。當日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以曠課一小時論。 這條規定說明了學習律師在基礎訓練期間,如果遲到、中途離席或早退超過十五分鐘但不滿一小時,應向相關機構請假一小時。如果當天未完成請假手續,則視為曠課一小時。 4. 學習律師有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情事,除申請停訓外,應申請參加當年度或次一期基礎訓練補足所缺課程科目及時數;逾期未申請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這條規定說明了如果學習律師有在第二項第二款中列舉的情況下,除了可以申請停止訓練外,也應該申請參加當年度或下一期的基礎訓練課程來補足所缺少的課程和時數。如果逾期未申請,則應評定為不合格。 5.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未參加基礎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但於未補足前項課程科目及時數前,不得參加基礎訓練測驗。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學習律師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而未參加基礎訓練測驗,可以申請補行測驗。但在未完成補足前項課程科目及時數之前,不得參加基礎訓練測驗。 6. 基礎訓練之測驗方式、測驗科目及成績評定方式,應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之。 這條規定說明了基礎訓練的測驗方式、測驗科目和成績評定方式,應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陳報法務部核准後進行實施。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律師職前訓練及經歷須知」,版本109.4.7, 有效日期2022/04/07,https://laws.moj.gov.tw/PartialAndPublic/PATIAL0001Container.aspx?ty=DT&no=89cc4ce0-a618-4c1f-81b2-147cf8ab16e3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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