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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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如果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應當退訓: 一、被宣告破產且尚未恢復權利。 二、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且尚未被撤銷。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例子是,在一個訓練期間,一位學習律師被宣告破產,並且尚未恢復權利,根據這條法規,該學習律師應該被要求退訓。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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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